闽政办[2016]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1
摘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五、落实工资支付及监管各方责任

  (十四)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并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十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人社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信访局、法院、检察院、铁办、总工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十六)落实各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解决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依法侦办及与检察机关等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商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建设和维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的公示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铁办负责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铁路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工资问题;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推行“一函二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推进商业银行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七)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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