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孙公司的投资收益应免税

来源:安徽勤恒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夏克 人气: 时间:2023-02-03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规定分析

  1、居民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不是投资于其他非居民企业,也不包括非居民企业投资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的情况。

  2、直接投资,并不限定投资的比例和层级,仅从直接的投资方取得的税后利润均可。

  3、取得的是投资收益,并没有规定该收益是经营收入产生的利润还是资本利得产生的利润。

  4、取得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收益,必须是持有连续超过12个的股票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小于12个月的股票,也不包括超过12个月的断续持有。

  5、不考虑投资双方的税率差,也未规定抵免限额。

  举例:

  A公司投资B公司的股权为60%,B公司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80%,当年C公司分配税后利润100万先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60万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了A公司,AB公司均作为免税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假如B公司当年还有经营所得,将取得的C公司的投资收益加上该经营所得的税后利润,向A公司分配120万税后利润,同样,A公司也作为免税收入在汇算清缴时调减。

  三、取得境外关联企业投资收益的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举例说明:

  1、A公司投资境外某国P公司的股权40%,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4%,当年向A公司分配税后利润100万元,并取得该年度的纳税凭证100/(1-24%)*24%=31.5789(汇率略)。

  A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1.5789,贷:投资收益131.5789

  借:所得税费用131.5789*25%=32.8947,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2.8947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2.8947-31.5789=1.3158,贷:银行存款1.315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0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假如A公司持有P公司的股权为15%,就不得享受该项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假如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A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多交的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年度中,从该国所有收益中抵免,最多抵免限额为5年。

  2、A公司投资境外某国P公司的股权40%,P公司又投资该国的M公司60%,A公司间接持有M公司的股权为40%*60%=24%,M公司向P公司分配税后利润,P公司又向A公司分配税后利润,仍可按我国的税率计算进行限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假如A公司间接持有M公司的股权小于20%,就不得享受该项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3、归纳。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境外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抵免的条件有二点,一是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应达到20%,否则不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境外所得税税率小于我国法定税率时,差额部分应补交;境外所得税税率大于我国法定税率时,多交的税款仅可延续抵补5年。

  四、总结

  境内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宽松的,直接投资与直接控制是不同的概念,境内居民企业只要有直接投资,不受比例的限制,根据股权比例取得的投资收益,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层级的限制,也就不存在间接投资的概念;同时,投资企业的税率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不要求相等,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的低税率是国家鼓励投资的一种饶让。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从其境内孙公司的孙公司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仍应是免税收入。

  安徽勤恒税务师事务所

  2023年2月3日



从联营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涉税问题

来源:税屋      2014-09-05

  【提问内容】

  从联营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但是最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为什么不减去这块数字呢?

  【回复内容】

  是这样的,你反应的这道题是采用直接计算法计算的,计算时没有包含联营投资收益,所以也不需要减除。

  【提问内容】

  从联营企业收到的分回利润计入投资收益,怎么是计入收入总额了呢?

  既然计入收入总额了,那为什么销售费用的扣除限额不以计入后的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

  【回复内容】

  从联营企业收到的分回利润计入投资收益,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了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的收入总额与广告费等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销售(营业)收入”是不同的,广告费等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就是从联营企业收到的分回利润不是广告费等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提问内容】

  红利是什么?只要是红利都计入投资收益吗?

  【回复内容】

  红利一般是指企业投资时获取的股票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股,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