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函[2019]第1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31
摘要: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诱发原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19]第17号                  2019-10-31

景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治经济病灶,对症精准下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精准降低实体企业人工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调整实体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国家对社保缴费基数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二)关于分档降低社会保险中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因此,国家已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类企业应按照规定执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现收现付原则,由统筹地区根据参保人年龄结构、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执行属地政策。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统筹地区都超过了6%,全国平均为7.1%。

  关于您提出的分档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建议,属于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考虑到需保持社会保险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规范性,避免由于政策因素使企业成本高低不一,进而影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暂不宜研究实施。

  (三)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额度问题。

  2014年,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此后,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政策应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等因素,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诱发原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四)关于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总工会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力度。一方面,制定规定明确要求各省级工会2018年底以前,必须将基层工会的经费留成比例统一调整到不低于60%;另一方面,全国总工会本级留成的80%又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安排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地方各级工会。目前,考虑到各地工会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将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条件还不成熟。

  下一步,随着工会改革的深化,全国总工会将研究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针对基层工会采取差异化管理,适度提高企业上缴工会经费返还比例,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发展。

  (五)关于通过社保基金补贴员工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因此,员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期间“五险一金”及工资支出,不宜由社保基金承担。

  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

  (一)关于增值税三档税率简并为两档税率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优化和简并税率、逐步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等措施,使各行业持续享受到改革红利。2017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了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为17%、11%、6%三档;2018年4月,又将17%、11%两档税率下调至16%、10%。

  今年4月1日起,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的决议,进一步实施了深化增值税改革若干举措,将原16%、10%两档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9%,并将纳税人购入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购置不动产也由分期抵扣调整为全额一次性抵扣。上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税负,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3185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增值税改革运行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二)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常态化问题。

  期末留抵税额是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此前我国主要采用结转下期抵扣的做法。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制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我国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2019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相关程序。至此,我国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这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流、扩大增值税改革政策受益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评估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增值税立法,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

  (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

  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四)关于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等10类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从收入占比看,经济合同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以2018年为例,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占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比例为76%。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与契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同,不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我们认为现阶段暂不宜取消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国际上征收经济合同类印花税仍比较普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尚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印花税,包括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南非等,而经济合同在大多数国家是印花税的主体税目。二是保留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经济合同类印花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并且大多为市县级收入,省级政府基本不参与分成。健全地方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财力,在当前地方尚无大规模新增财力的背景下,保留收入占比为76%的经济合同类印花税,可以增强市县级政府财力,对于建设地方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相关印花税征管难题可以通过完善技术条件等措施加以解决。如电子凭证无法贴花纳税问题,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一般通过汇总纳税方式缴纳电子凭证涉及的印花税。此外,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优化税收信息系统和办税流程,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五)关于取消环保税第三方监测费用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监测只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方法中的一种;只要监测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有效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依据,政府部门不具体指定第三方监测机构。此外,污染物第三方监测属于市场化行为,监测费用的高低应主要通过市场调整来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486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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