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发布12366热点集(2019年8月)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8-27
摘要: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您好,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开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您好,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开具?

  答:(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自然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缴税及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进行房屋租赁申报及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应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请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设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类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纳税人可选择该编码开具发票。注意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收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何“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显示为000000?

  答:销方银行账号是填写完税凭证号的,如免税则显示为0。

  7、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无法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请问有哪些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供选择?

  答: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官网首页-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7月9日发布)附件。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

  9、夫妻房产加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夫妻办理房产更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股东转让公司的股权,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1、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2、扣缴客户端中,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对于未报送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修改更正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保存】即可。对于已报送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随后重新录入正确的人员信息,重新报送。

  13、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等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采集的,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

  15、纳税人是否可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16、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子公司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7、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18、夫妻房产加名,是否交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夫妻房产加名不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19、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税优惠?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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