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与控制影视行业税务自查中的潜在风险?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18-10-26
摘要:影视行业的税务问题由来已久,只是在阴阳合同事件爆发之前并未进入公众视野,也未引起来多讨论。公众以往关注的点往往都在明星的天价片酬上,对于其中所涉税务问题却鲜有知晓,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影视行业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并不是近段时间才关注到,总局

  影视行业的税务问题由来已久,只是在“阴阳合同”事件爆发之前并未进入公众视野,也未引起来多讨论。公众以往关注的点往往都在明星的“天价片酬”上,对于其中所涉税务问题却鲜有知晓,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影视行业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并不是近段时间才关注到,总局早有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根据总局规定,影视行业要在今年底完成税务自查。尽管我们曾分析过税务自查在法律效果上对纳税人的好处,但容易被忽略的是纳税人如果无法准确识别和控制涉税风险的话,反而可能会因为自查而牵连出更多难以化解的涉税风险。因此,当影视行业面临税务自查过程中带来的风险时,如何应对与防范,本文将一一进行解析。

  一、影视行业税收问题焦点化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影视行业税务问题渐受关注(2010-20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三条规定,“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该条款强调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税收征管,该条款虽不是特定针对影视行业,但是也涉及到影视行业中大量存在的企业类型,比如明星个人工作室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第四条规定,“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该条款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影视行业存在的税务问题并不是熟视无睹,只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影视明星、艺人工作室等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税收征管力度不够。

  (二)第二阶段:影视行业逐渐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及明星“天价”片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17)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由此可见,演艺公司及明星艺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经备受总局关注,已成为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年度税务稽查工作安排的重点内容。2017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发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规范购播和宣传行为,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随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中明确,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三)第三阶段:影视行业税务监管形式进一步严峻(2018年-至今)

  2018年3月初,新疆喀什以及霍尔果斯开展税务大检查,大批影视公司赫然在列。近期,随着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加强,西部边陲小城霍尔果斯成了舆论的焦点。据媒体报道,自6月份以来,有超过100家霍尔果斯的影视公司申请注销,其中不乏知名明星、艺人担任法人和持股的企业。紧接着,随着“阴阳合同”时间的发酵,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迅速跟进开展调查。6月底,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7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影视行业税务自查的重点风险领域

  影视行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大体与其他行业存在的风险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影视行业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偷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避税。避税与偷税存在着本质区别。避税是合理性问题,偷税是合法性问题。偷税涉及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避税主要是合理性问题,通常不涉及罚款和刑事责任。《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专门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4、逃税。《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挥着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6、虚开普通发票。通常,大部分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205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税收政策变动风险。针对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实务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会通过发布政策性法规或者其他形式的文件予以规范,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以上列举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以及明星个人各自主要都有哪些税务风险,下表将一一列举。

影视公司 经纪公司 演艺公司 明星工作室 明星个人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开普通发票
③未履行扣缴义务
④偷税
⑤避税
⑥逃税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开普通发票
③未履行扣缴义务
④偷税
⑤避税
⑥逃税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开普通发票
③未履行扣缴义务
④偷税
⑤避税
⑥逃税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虚开普通发票
③未履行扣缴义务
④偷税
⑤逃税
⑥税收政策变动
①未履行扣缴义务
②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偷税
④避税
⑤逃税
 

  
  三、如何妥善识别与控制税务自查过程中的潜在涉税风险

  影视行业面对较为严峻的税务监管形势,应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虽然153号文并未明确影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规程,但是各企业也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发现自身的涉税风险并予以事前规范。另外,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正在进行税务稽查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账务材料,不得存在故意销毁、隐匿会计账簿的情形。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质疑与约谈。面对税务人员的询问和检查,坚持“有问必答、不问不答”的原则,无需过多的阐述事实,以免节外生枝。对于稽查结论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合理解释相关情况,积极行使自身的陈述与申辩权,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事项,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积极要求申辩及听证;做出决定之后,应积极的寻求复议及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影视行业各企业在做好税务自查的同时也应有风险防范及权利意识,我们建议企业在税务自查及应对税务机关稽查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成立专项税务自查工作组,组成一个专业的税务自查团队。该团队的主要工作就是确立好税务自查工作的主线,全面梳理企业内部各类经济事项,对项下所涉及的合同、发票等财务资料进行梳理。成员还应当对涉税法规较为熟悉,如果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涉税人才,可以外聘税务师或者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员予以辅助。

  第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内部税务评估,制定应对方案。对企业所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种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有无偷漏税情形,针对七大税务风险,核实企业涉税风险大小。

  第三、业务材料收集整理。对于企业的涉税材料,主要包括账簿资料、合同、成本费用发票、纳税申报表等。以上材料用于证明企业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收入来源正常合法、成本费用等据实扣除等。

  第四、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沟通有度,争取申辩和解释说明的机会,准备好书面申辩材料。影视企业在税务机关介入稽查时,应积极的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申辩,对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可以口头说明,如果事实较为复杂且争议较大也可以形成书面材料递交,材料内容主要阐明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主要涉税争议中所涉及的税法分析。

  第五、了解对于税务机关的决定,可以采取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另外,纳税人还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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