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最全解读!

来源:彭怀文、严颖 作者:彭怀文、严颖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科目设置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科目前后变化 本次通知主要的11个变化 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 原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共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
 
六、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2016年6月,纳税人购进办公楼办公用,金额10000万元,进项税额1100万元,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6月所属期抵扣1100*60%=660万元,另440万待2017年6月抵。
 
1、6月购进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贷:银行存款 11100
 
2、7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 10000÷20÷12=41.67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办公楼  41.67
 
3、若未改变用途,2017年6月,剩余40%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4、若2016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1)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6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2)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10000 万元-10000 万元÷( 10×12)×4〕÷10000 万元=96.67%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 万元×96.67%=1063.33 万元
1063.33 万元>660 万元,660 万元应于 2016 年 11 月申报期申报 10 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该 660 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核算。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1063.33 万元-660 万元=403.33 万元,该 403.33 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403.3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3.33
 
(3)2017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6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67
 
七、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如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实现时,推定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1、印花税的分录
由原来的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改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分录
由原来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改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不再使用“递延收益”科目,简化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销售额不满3万(或季销售额不满9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十一、差额征税分录
1.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小规模时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该规定还有值得继续改进的地方
 
在该规定的“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有如下一段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下涉及该段文字时用“上述规定”代表)
 
这段话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直接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从该段文字可以看出,收到专用发票时,不管是否认证,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认证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中间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冲减“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这样的文字仅仅是出于精简,还是精简的太多了!容易让人误会的。
 
二、购进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规定,购进资产发生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财会[2016]22号的上述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冲突。如果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能够认证,还可以在当月把“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金额转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当月不能认证,还涉及到跨越调整相关资产成本及后续计量的问题,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下面看看当月未能认证,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会怎么样。
 
1、当月购进存货用于简易计税,当月使用完毕。
甲公司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水泥)1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该水泥已经于12月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维修的房屋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对外经营租赁,简易征收。由于发票收到时间较晚,2016年12月未认证,是2017年1月通过认证的。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我们的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2016年12月: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
 
2017年1月: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700
 
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2016年度的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调整,严格来说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是不是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极度复杂化了呢?
 
2、当月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同样道理,如果购进的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果专用发票不能在当月认证的话,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尤其是在跨年涉及企业所得税或涉及个人所得税时会很麻烦。
 
3、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按准则规定本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上述规定直接与固定资产准则相悖。无形资产也是同样道理。
固定资产在入账后的次月就要开始折旧,这时又要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无疑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核算工作和会计账务调整。
 
总之,感觉上述规定还有值得继续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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