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3
摘要:一、清算的一般概念 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的行为。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 清算所得的具体确定
新税法上所谓的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再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成交易价格一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十债务清偿损益
其中::
(1)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投资资产、应收款项、无形资产和递廷资产等。企业在清算期间,全部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谊或交易价格来衡量。
(2)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可能与资产的帐面价值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3)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资产评估费及诉讼费等。
(4)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新产生的计入成本费用的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费。
(5) 债务清偿损益,是指企业清算期问在清偿债务时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转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

(三)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企业应该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x基本税率(25%)
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中报。

(四)  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税法意义上企业清算后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用公式表示为:
剩余财产=全部财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前末交税费—相关税费—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其他公司债务

假如被清算企业股东是居民企业,这种情况下,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回的剩余价值财产,其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从各国的做法来看,有这样几种:一种是全额作为股息来处理,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一种是全额作为资本利得来处理,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等。还有一种是部分作为股息,部分作为资本利得来处理,代表国家有加拿大、日本、阿根廷等。

我国对企业股东取得剩余财产的处理与第三种方法相似,即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
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共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汇算清缴与税收清算的区别
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要经历开业、发展、注销等阶段。在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正常持续经营所得,适用汇算清缴程序,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因故注销而进行的清算阶段,企业在清算终了后形成的清算所得,适用税收清算程序。因清算期间已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基础,所以,汇算清缴程序与税收清算程序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
(一)  征税对象不同
所谓汇算清缴是一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是对按会计利润分月或分季预缴的税款进行的年终清算,在基本实现税款均衡入库的基础上确保税收的依法应收尽收,部“藏税于民:,也不收“过头税”,从而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税收清算则是指企业因故宣布终止,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依法对其清算期间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后,就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者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取得的持续经营所得,而后者是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清算所得。

(二) 适用政策不同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取得的正常经营所得,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清算所得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只能依法计缴入库。

(三) 计算方法不同
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扣除额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减免税收人一允许抵免的税额,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  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额=清算所得x本税率。

(四)  纳税年度不同
新税法规定,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I月I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话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请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纳税申报期间不同
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1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而洁算期间,企业应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依法计算请算期间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并在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