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答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2-03-02
摘要:  问题内容:  4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后4个自然人和A公司共同持股B公司,现为了配合成立集团公司,建立现代化的股权治理结构,拟将4个自然人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

  问题内容:

  4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后4个自然人和A公司共同持股B公司,现为了配合成立集团公司,建立现代化的股权治理结构,拟将4个自然人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转让后由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由于此次转让对于本公司内来说,实际就是自己转让给自己,在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按合理低价转让申报?谢谢

  答复内容:

  A公司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但根据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自然人承担权利义务不同,自然人转让B公司股权给自然人自己出资成立的A公司,不属于可以按合理低价申报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02


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解读 <海安地税局 任善涛 陈一星 2010.9>

  一、政策出台背景

  受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办理股权转让时,要注意有关涉税程序和特殊政策的规定。

      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一般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政策规定
  1、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国税函[2007]244号解读:个人取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 ... 

  2、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收回转让的股权分两种情形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三、涉税程序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四、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国税函〔2009〕285号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当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不知道的涉税情况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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