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政策实务详细讲解

来源:xiaochenshuiwu 作者:xiaochenshuiwu 人气: 时间:2016-07-21
摘要: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由于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所以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贴花。

“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书立合同的纳税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3、使用营业账簿的纳税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共同书立的,那么各方都应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5、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货运业务纳税人: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或个人)的中介,与货主和货运企业分别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及运输合同,因此,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和开具的代理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代理企业与承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则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

7、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十类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十类应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

(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署林林种种冠以“技术”字样的合同,纳税人往往不假思索地将这些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按照这些合同实际记载事项,有的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税目,有的属于印花税其他税目,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就需要纳税人对其所书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记载事项进行仔细辨别。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有关科学核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件包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等。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和提高经济效益等。至于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工。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他方订立以知识、信息、技术等事项为内容的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而订立的合同。

(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指的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三项转移书据的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4、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第一次贴花和以后年度增加?)

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6、其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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