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探讨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人气: 时间:2021-06-16
摘要: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近期,有客户咨询了几个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笔者整理后回复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题1

  我们计划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比方说,筹资13.5亿元,其中9亿作为对公司的借款,4.5亿用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以实现控股,协议约定固定期限回购,但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处是否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从交易实质看,此种操作是以收购股权作为风险抵押手续,本质上是借款,为防范风险,双方约定固定期限回购,是一种真实的固定收益融资模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问题2

  比方说,私募基金总融资13.5亿,先收购房产项目1亿股权,后续增资增到4.5亿(4.5亿股权,9亿借款),在此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在利息抵税方面是否会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债资比的限制。

  答:从经济实质上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真的股东,其实是一种混合型投资,本质上是约定固定回报的债权,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利息可以抵税,不受债资比2:1的限制。

  问题3

  设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牵扯到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是怎样的,有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考虑在设立地点上进行个税的税务筹划。


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涉税问题的回复

  今日有人咨询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方面涉税问题,笔者将具体咨询及回复内容简单整理如下:

  问题:老师,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筹集资金,以借款或增资入股+借款的方式再投向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自持,协议约定回报及固定期限回购,不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该有限合伙的运营过程中各方都会产生一些收益。比如利息/股息/分红、股权转让、管理费、业绩报酬、咨询费等。此类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回复:从经济实质上来说,不论是直接以借款形式还是增资的的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真的股东,其实是”明股实债”,本质上是约定固定回报的债权,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增值税上,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来说,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涉及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文)。

  所得税上,在有限合伙人层面,合伙人为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税率为20%。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归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但某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入驻,认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适用于25%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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