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马秀卿 人气: 时间:2009-08-12
摘要: 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

  2.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例如:企业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700万元,在资产评估之前,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30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 30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0.

  (四)规定了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例如:甲、乙企业重组为丙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重组前从原甲、乙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1000万元,后再由丙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丙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原甲、乙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1000万元,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甲、乙企业股东是不合理的,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所以财企[2009]117号文件要求,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对预提费用对应的资产可能实现的未来收益,应当进行预测和折现,增加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价值。

  (五)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财企[2009]117号文件还给出了预提统筹外费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例如:2009年9月,甲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重组,重组中有100名内退人员。企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人均7200元/年。重组基准日企业人均工资24000元/年。企业考虑此次重组的内退人员待遇为8000元/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并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企业规定预提年限为3年,每年增长1%,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4%,预提年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

  计算过程如下:
  1.2009年内退人员待遇条件为人均8000元/年,高于企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人均7200元的70%即5040元。
  2.低于企业年人均工资24000元的70%即16800元。
  3.企业一次性预提费用=8000×100×(1+4%)÷(1+3%)+8000×100×(1+1%)×(1+4%)×(1+4%)÷[(1+3%)×(1+3%)]+8000×100×(1+1%)×(1+1%)×(1+4%)×(1+4%)×(1+4%)÷[(1+3%)×(1+3%)×(1+3%)]=2471613(元)。

  预提时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2471613
     贷:预计负债 2471613.

        四、规定了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负担原则。
  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财企[2009]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以上规定实际上仍然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同时规定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专户存款

  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五、明确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预提资金财务处理原则。
  1.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

  2.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例如:甲集团下属A企业2009年10月分立成B、C企业,A企业预提了800万元,其中B企业300万元,C企业500万元。原A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全部移交甲集团管理,那么,A企业预提的相关费用应以银行存款形式交甲集团。假如C企业分立后,经营困难,企业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2009年10月1日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尚未支付部分,属于C企业向甲集团借款,C企业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集团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C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六、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执行日期是自发布之日起即2009年6月25日,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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