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发[2006]17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31
摘要:《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409号)第五条“经市教委批准且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私立学校,其收取的学杂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第六条“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6]176号      2006-10-3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近期,市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对以下政策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执行:

  一、流转税

  1.《关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地点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189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和《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及《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执行。

  2.《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343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的,应补征营业税。”、第三条 “银行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前应收而未收的利息,待其实际收到后再征收营业税;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银行逾期放款不足三年的,不能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第九条“商业企业与厂家联销,商业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毛利额,如果商业企业与厂家签订合同时制定最低销售(营业)额,对其取得的最低毛利额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

  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六)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

  3.《会议纪要》(1995年10月25日)全文废止。(流转税处发文)

  废止原因:与《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符。

  第一条废止后按《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废止后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172号)第一条9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已失效。

  第六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一条(一)款和《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执行。

  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废止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48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废止后按《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废止后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7号)规定执行。

  4.《关于对国营、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及“三资”出租车运营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222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0号)第六条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租轿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5.《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6]409号)第五条“经市教委批准且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私立学校,其收取的学杂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第六条“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对公园、动(植)物园中的儿童游艺项目(例如:北陵公园内的泰国乐园等),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沈税一字[1994]297号文件中营业税规定第2条相应废止。”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3]204号)的规定不符。

  第五条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废止后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3]204号)规定执行。

  6.《关于明确公园、动(植)物园及其它场所中儿童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及执行时间问题的函》(沈地税流[1998]148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3]204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3]204号)规定执行。

  7.《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9]189号)第五条“金融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征税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到期后,接受贷款的企业无力归还贷款而将一些不动产作价抵顶本金及利息。金融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产权后不入账而直接销售。对金融企业的此种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款规定执行。

  8.废止《关于对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1999]320号)第一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不含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1996年(含1996年)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贷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即对逾期三年以上的按收付实现制,三年以内的按权责发生制征收营业税。 1997年度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由三年改为二年,1998年度由二年改为一年,1999年仍为一年。征收营业税也相应调整。”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规定执行。

  9.《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9]70号)第一条第4项“关于企业收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或企业的某一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承租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承租费收入,符合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条件的,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9项“索道票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税率征税。”、第一条第10项“关于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给职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辽地税[1995]176号文件规定,对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可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的,如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市局批准,给予免征照顾;以市场价出售的,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4项“对一次性收取一年或几年房屋租金,应在收取租金时一次征收营业税。”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的规定不符。

  第一条第4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9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10项废止后按《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14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10.《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237号)第三条“有关别墅和高级公寓的认定 1.别墅是指单位建筑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高级住宅;2.高级公寓的标准暂定为市内单位售价高于每平方米4000元、郊区县单位售价高于每平方米3000元的住宅。”废止。

  废止原因: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81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81号)规定执行。

  11.《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 (沈地税局[1999]311号)第一条第8项“关于街道办事处交出街办市场后,工商局定期向办事处支付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该补偿费仍属于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9项“关于沈阳电业局向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贷款,并收取利息,但下属单位未如期使用贷款,而将其存入银行,并以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沈阳电业局。沈阳电业局的贷款行为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沈阳电业局的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第一条第10项“关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收取的煤气管网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直接负责煤气管道安装的,对煤气公司的初装费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不负责管道安装,而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对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的初装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3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生产发包经营,其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仍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对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可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14项“关于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也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也应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废止。

  废止原因:与《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及相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不符。

  第一条第8项废止后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9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10项废止后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13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14项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二十)款规定执行。

  12.《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2000]123号)第一条第4项“关于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外包给其他公司,是否算联运,应如何开具发票及征收税款问题。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又对外包给其他公司不属于联运,应全额按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六)款规定执行。

  13.《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32号)第一条“线路、管道安装、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水等管道系统安装,应按‘建筑业-安装业’征收营业税。但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同时,在工程内部铺设电路、管道和安装设备时,应列入土木工程建筑业内征收营业税。”、第二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废止。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1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161号)第一条(三)项 “(2)审批程序税务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初审完毕,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后,将所有资料上报综合征管科。综合征管科指定专人负责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2日内审核完毕,审核人、科长签章,经局长同意签字后,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新办的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所需证件资料以及程序按上述(二)、(三)条规定办理。”、第五条“(二)征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负责制定自开发票、代开发票认定办法,负责相关表格、单据的印制工作,负责对认定办法和表格、单据使用情况的解释工作。基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综合科。(三)发票管理所发票管理所负责缴销旧发票,印制新发票工作,负责自开、代开发票清单的汇总、传递工作。基层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发票所。”废止。

  废止原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公路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公路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执行。

  15.《对出租汽公司“非典”期间免征营业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4]249号)全文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已失效。

  二、所得税

  1.《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1997]202号)第六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厂矿、乡(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无上级文件依据。

  停止执行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项和《转发省民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加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报告》(辽政办发[1997]30号)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346号)第九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在三年内可以从投产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每年一次性提取3%至5%的费用,奖励实施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不符。

  停止执行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3.《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校办产业的通知》(沈教委通字[1997]91号)第四条第一款“免征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直接上缴给学校。”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与上级文件不符。

  停止执行后按《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沈财预[2004]338号)规定执行。

  4.《关于对劳动局系统事业单位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7号)第三条“三、对《项目表》中的12项收费项目(初次就业基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与上级文件不一致。

  停止执行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5.《关于房产系统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45号)第三条“根据《办法》的规定,对符合《项目表》中的 1-13项收费项目的,确定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免税收入),对《项目表》中的14-15项收费项目,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下简称应税收入)。”停止执行。

  废止原因:与上级文件不一致。

  停止执行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6.《关于对建筑工程事业单位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52号)第二条“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沈阳市建工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中的第1-4项收费项目,确定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免税收入)。”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与上级文件不一致。

  停止执行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7.《关于对教育劳务征免税的通知》(沈地税发[1999]21号)第二条“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意见:(一)《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按标准收取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标准的,就超过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捐资助学、共建、公助民办试点收费用于教学方面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学校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计算,按沈地税所[1999]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国家税收政策已作调整。

  停止执行后按《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沈财预[2004]338号)规定执行。

  8.《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沈民[1998]104号)全文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上级已有文件依据。

  停止执行后按辽宁省民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辽宁省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民发[1996]8号)规定执行。

  三、税务稽查

  1.《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地税稽[1999]148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42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42号)规定执行。

  2.《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沈地税稽[1999]192号)补充通知废止。

  废止原因:与《关于举报人奖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办发[2006]3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照《关于举报人奖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办发[2006]3号)规定执行。

  3.《沈阳市地方税务系统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沈地税发[2001]203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41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涉税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41号)规定执行。

  上述废止文件中已有明确执行时间的,按新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废止时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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