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5]109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0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以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对外籍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资料为主,成都市公安局、外办、劳动厅、文化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外籍人员信息资料为补充,建立成都市外籍个人税收信息资料档案库。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9号         2005-1-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对其纳税行为的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第二条 成都市辖区内的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成都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个人;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成都市辖区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对外籍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成都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成都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无住所个人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组织外国演员、运动员、知名人士以及文艺体育团体临时来华从事演出、体育表演、各类演讲及授课活动的;

  4、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无住所个人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成都市辖区内机构还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和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账单等;

  2、外籍人员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第五条 《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同时报送相关的变更资料。

  第六条 外籍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当主动向提供劳务的成都市辖区内机构说明情况,由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及附送的资料。

  第七条 实行外籍人员出入境报告制度。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原供职的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的申请报告,并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离职(境)结算税款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离职(境)事由、预计离职(境)时间等);

  2、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3、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外籍人员因其他原因出入境的,成都市辖区内机构每半年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以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对外籍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资料为主,成都市公安局、外办、劳动厅、文化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外籍人员信息资料为补充,建立成都市外籍个人税收信息资料档案库。

  第十条 以上《登记表》、《变更表》等资料,由各税收管理科(处、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受理,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对外籍人员离职(境)的,由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将其转入非正常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报送的以上各种资料及各种个人所得税报表,由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税收管理科(处、所)应汇总每月15日内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罚则及税收保全。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偷税手段进行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进行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籍人员需要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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