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30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强化行业自律”的有关要求,丰富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拓展监管和服务功能,着力提升自律监管能力,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等2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强化行业自律”的有关要求,丰富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手段,拓展监管和服务功能,着力提升自律监管能力,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等2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开展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中注协规定的条件,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员。

  检查人员包括来自各级注协的工作人员,以及来自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规定检查人员的入库条件,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定期组织对检查人员库内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人员库及检查人员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库记载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专职检查人员包括地方注协分管业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及各级注协业务监管部相关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专职检查人员在担任业务监管相关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时纳入检查人员库;兼职检查人员在首次参加检查时纳入检查人员库。

  第五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含执行审计业务、复核、技术咨询)8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企业管理、证券法规、信息技术等专业理论及实务;

  (三)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兼职检查人员入库三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检查,之后每五年至少参加两次检查;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入库的兼职检查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两次检查。

  第七条 中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检查人员库中兼职检查人员所在事务所发出选聘通知。如兼职检查人员人数不能满足当年度检查工作需要的,事务所应当向中注协优先推荐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和其他符合兼职检查人员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参加。

  第八条 中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向地方注协发出选聘通知,专职检查人员自愿报名参加检查。地方注协派员参加检查情况将在地方注协年度评比中体现。

  第九条 事务所和地方注协应当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期间,事务所和地方注协不应随意更换检查人员。

  第十条 兼职检查人员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由中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兼职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中注协将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未持续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二)在入库以后参加检查的次数未满足第六条的规定;

  (三)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关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专职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业务监管岗位视为自动出库。

  第十二条 中注协每年按照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和检查

  工作需求,对检查人员库进行更新和调整。专兼职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向中注协报备。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中注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将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期间,所有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中注协委派并代表中注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中注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长由中注协指定,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检查组长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事务所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向中注协提交;

  (五)必要时可以向中注协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中注协查阅。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检查底稿的整理,提交检查中获取的所有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中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中注协查阅。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二)服从中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中注协书面请假;

  (三)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组长安排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中注协反映。检查组长对持不同意见的检查人员不得在考核时打击报复。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中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及各检查组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综合评价表》(附表1)和《检查组长综合评价表》(附表2)。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查处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检查报告质量;

  (三)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四)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五)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检查报告质量评价的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结果实行检查报告质量一票否决制,如果检查报告不合格,检查组长应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3)。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第二十条 中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考核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各检查组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综合平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支付合理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予以表彰;对参加中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5次以上的检查人员或者检查组长,中注协授予“资深检查人员”或者“资深检查组长”荣誉称号,优先推荐担任各级注协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会协办〔2014〕3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与内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是指中注协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实施的全程监控。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贯彻风险导向理念,以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为目标,以跟踪和监控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为核心,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的评价、预警和防范为重点,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和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坚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立场,督促和引导事务所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深化诚信道德建设、强化质量风险管控,不断引领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提升。

  第三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坚持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与事后报备分析相结合,分类指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逐日跟踪记录与定期分析披露相结合,年报审计监管结果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中注协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应当注重发挥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信息支撑作用,确保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质量。

  第六条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以下简称年报披露)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本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工作,通报上年度年报审计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培训最新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政策;

  (二)发布开展下一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并布置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备工作;

  (三)成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来自事务所、各级注协、其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年报披露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跟踪年报披露情况,定期编发年报审计情况快报;

  (二)跟踪汇总披露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

  (三)开展年报审计监管约谈;

  (四)对发现问题的年报,及时质询相关事务所;

  (五)对媒体质疑或者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或核查。第八条 年报披露期间,中注协应当安排专人逐日跟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定期在中注协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

  第九条 年报披露期间,中注协应当指派专人督促和指导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注协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及其前后任事务所,变更日期与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事务所未按时向中注协报备,经催告后仍不报备的,中注协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中注协应当通过核对前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因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等异常原因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对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提醒后任事务所。

  第十条 年报披露期间,中注协应当适时启动年报审计约谈工作。年报审计约谈应当根据事务所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以及舆论关注重大事件等,分为不同的主题和批次。

  年报审计约谈包括当面约谈、书面约谈和电话约谈。约谈的相关程序按照约谈质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约谈结束后,事务所原则上在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向中 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情况的详细报告。

  中注协应持续跟踪约谈项目年报审计的后续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如有媒体质疑、公众投诉举报或者涉嫌出具不当审计意见,中注协应当向相关事务所全面了解情况,适时启动质询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加以应对。质询工作流程按照约谈质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注协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开展约谈或者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搜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的有关资料;分析上市公司年报,甄别事务所高风险客户;分析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可能的重大风险领域以及相关质量管理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并提出防范对策与建议。如果遇到有关专业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必要时,可以提交中注协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中注协应当就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撰写分析报告,并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不当执业倾向,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和风险提示意见。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中注协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进一步改进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中注协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中注协应当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

  作成果,在执业质量检查中重点关注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规则、职业道德守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规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会协〔2011〕52号) 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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