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起征点户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按月征收营业税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3000元的税收政策已执行三个月,在这期间沙雅县已有1259户定额标准在3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加入零申报行列,切实享受到了这一利民惠民政策带给他们的实惠...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按月征收营业税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3000元的税收政策已执行三个月,在这期间沙雅县已有1259户定额标准在3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加入零申报行列,切实享受到了这一利民惠民政策带给他们的实惠。目前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研究对策,不断规范管理逐步加以解决:
  一、目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税务干部对加强后续管理重要性和必须性认识不到位。
  起征点标准调整政策执行后, 沙雅县七成以上的个体纳税人依据现定定额得到了地税局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意味着目前将暂不缴纳定额税。期初大多数税收管理员认为,从此以后的工作任务减轻了许多,只管好三成左右的纳税户就行了,存在一劳永逸的错误认识。
  (二)核(调)定税成为纳税人之间攀比、征纳双方争执的焦点。
  按照核定税管理规定,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经营规模相当的纳税人税负应当保持基本一致,体现公平合理,这也是税务机关核定税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经济发展变化、新老店核定税前后时间不一、纳税人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因素,管理人员填报的核定税信息采集表内容及建议往往成为核定税会议的重要参考依据,使核定税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一定影响。新的起征标准执行之前,为了稳定大局、稳定人心,使新旧政策顺利过渡,我们局对纳税人原定额基本没有做大的调整。执行新起征标准以来,核定营业额的高低成了决定纳税人是否纳税的唯一标准,不是缴多与缴少的问题,而是缴与不缴的问题,缴与不缴之间每月支出至少相差105元,因而倍受纳税人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逐一显现。纳税人反映核定税负不合理问题,纳税人之间攀比、征纳双方争执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之间私心作怪,相互猜忌,纳税者存在心理不平衡;二是税务机关定额核定的确存在不公现象。
  (三)申报工作陷入两难境地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申报管理规定,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理应办理零申报,这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对征收大厅来说,以前通过银税卡划缴税款的个体纳税户现在因未达起征标准,纷纷在征收大厅进行零申报,无形中又增加了受理申报的压力,同时造成大厅人员拥挤,也增加纳税人零申报负担,实质意义并不大。不进行零申报,显然有悖于《税收征管法》规定。同时未达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如在经营期间停歇业,是否有必要办理停歇业手续等问题。
  (四)新的起征标准政策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目前个体经营者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包括下岗再就业、残疾人个人、退役军人、军转干、随军家属等五类。对定额标准在3000元以下正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纳税人,如执行新的起征标准,已经生效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减免税决定书将失去法律效力,两个政策如何顺利衔接,这也是目前管理中面临的新问题。
  二、采取的应对措施沙雅县地税局认真分析以上问题,在确保新起征标准政策执行时,既要贯彻落实好《税收征管法》,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又要开展好 “两个减负”,最大限度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问题上,我们局采取了简并征期电话申报方式,要求纳税人在每季末10日内向负责其片区的税收管理员进行电话申报,告知其名称及纳税编码,税收管理员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清册》上进行记录,并在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将申报信息转交大厅申报受理窗口分户录入。同时零申报的纳税人也不必在征收大厅办理停歇业手续,而是将信息告知税收管理员。这样不仅减少了征纳双方的受理及申报压力,同时便于税收管理员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状态,积极开展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在新的起征标准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上,我们局区别情况对待。对定额标准在3000元以下且正在享受下岗再就业、退役军人、军转干、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不触及纳税人的根本利益,同时又维护执法的严肃性情况下,暂不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待优惠政策期限届满之日起下达执行。对定额标准在3000元以下且正在享受残疾人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减免税期间在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时下达了《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终止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
  (三)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一是加强核定税管理。目前我们局已进一步完善核定税管理办法,对拟定额在2000元以上(原定3000元)的由局核定税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对2000元以下的由税源管理科集体评定,监察室人员参与。对核定税信息采集内容不详、不实的,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并及时对核定税情况进行公开。纪检监察人员及执法检查人员不定期走访调查,对纳税人有意见或定额与实际明显不符的,经落实重新进行调整,确保核定税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加强定额的动态管理。税收管理要随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及收入发展情况、发票开具量及国税“两税”比对信息,分行业、分片区及时对原定额偏低的纳税人提出调整定额意见,经评定税会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定额工作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限量,交旧领新,以票控税,超定额补税”的管理办法,发票管理人员定期(一季一次)将连续三个月以上开票量超过定额用票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管理科,作为定额调整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开展发票专项检查活动,严禁纳税人借开、给他人代开及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管理明细台帐。根据目前税收精细化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减免税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及《征税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随时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核定税、调定税、减免税及日常检查等信息,为税收管理发挥帮手作用。
  (四)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责任意识新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政策的执行工作刚刚起步,执行好这项政策,对广大个体及独资合伙纳税人来说意义同非反响,对我们税务干部来说责任重大,因此我们一定要怀着一颗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不折不扣的执行好这项政策,按“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工作思路,从管理的各个环节出发,认真开展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征管质量,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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