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0号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9
摘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04-09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区域”)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境外入区域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域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域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域内企业要求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区域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舱单被布控的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 模式。

  五、区域内企业根据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提货申请单》进行自动判别,对符合条件的《提货申请单》予以自动核准,并向企业反馈核准信息,同时向口岸海关和监管场所经营人发送带数字签名的海关电子信息,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区域内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凭《提货通知书》运入区域内。

  区域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企业逾期未备案申报的,信息化系统自动停止其“先进区、后报关”业务,待企业申报后予以恢复。

  六、在实施区港一体管理的区域,对从区域内口岸作业区经区域内通道运至区域内保税作业区的“先进区、后报关”货物,区域内企业可以自行运输。

  七、因系统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信息等突发情况,区域内企业可以与主管海关联系后以纸质操作方式办理海关手续;也可以选择适用现行通关模式办理海关手续。

  八、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一般退运手续处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2.rar

  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备案表

  2.提货通知书(样张)

福州海关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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