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87号文奇怪的那年那月的往事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0-10-30
摘要:关于687号奇怪的官司 N年前,天朝的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 ...

关于687号奇怪的官司
    N年前,天朝的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

    这个转让行为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官司,企业和税务局从北海市法院一直打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当地中级法院和当地北海市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并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推翻了以前法院裁决,认定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不缴纳营业税。

     但是紧接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应该缴纳营业税。确认能源集团在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中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能源集团)行为,判决能源集团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共计8,612,730.00人民币元。

国税函[2000]687号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这个官司有太多的疑问:
     1、为什么这个官司始终没有提“土地增值税”而只是围绕“营业税”进行?
     2、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这个官司出台《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
     3、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认定该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4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30号判决书认定该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5、为什么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个事件在2004年披露的情况与1999-2003年的披露的情况和方式有不同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