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9
摘要:建筑业总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根据总承包人为分转包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查联)将分转包工程价款填入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其他收入扣除额”,为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188号        2007-6-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管理,解决建筑业分转包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结合“金税三期”征系统,现将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必须对本企业应负担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分别核算并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即本企业应负担税款使用《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代扣代缴的税款使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且扣缴义务人必须为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建筑工程初次分转包时发票的代开

  (一)建筑业总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根据总承包人为分转包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查联)将分转包工程价款填入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其他收入扣除额”,为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二)分转包人持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建筑分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通过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已完税额及附记”处理分转包人应纳税款,为分转包人代开发票。

  三、建筑工程再次分转包时发票的代开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转包后,工程分转包人再将工程进行再次分转包的,按以下规定代开发票:

  (一)分转包人如将工程再次分转包的,分转包人必须持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再次分转包工程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换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承办人员按分转包人最后实际取得的工程款和再次分转包出去的工程款将总承包人为其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换开为新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再次分转包人可持分转包人为其换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通过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已完税额及附记”处理再次分转包人应纳税款,为再次分转包人代开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