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56号文点评:土豆是不是马铃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浅析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6-02-19
摘要:在税总函〔2016〕56号文件的指导下,此问题是否以后还是个问题呢?打开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在序号16下,找到马铃薯了,还真不叫土豆哈。看看其合并编码(101010201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马铃薯),然后在说明里面找到:又称土豆,山药

土豆是不是马铃薯?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浅析
(文/左岸金戈)

政策依据——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路边社故事演绎:一卖土豆的店家,卖土豆开具发票名称为“土豆”,购进土豆取得发票的发票确是“马铃薯”。于是税局说:”你家怎么购进的马铃薯卖的是土豆呢?其中必有隐情,且待元芳查探清楚。”店家说:“土豆再怎么“马铃薯”,我说它是土豆就错了?”税局说:“据史料马铃薯来自国外,明朝引进。在咱们中国,大多数老百姓都管马铃薯叫土豆。但是这是老百姓的日常用语,和我们税法用词不一样,我们税法是一个很严谨的学科,很多词汇必须站在税法系统去理解,不能混淆日常用语和税法用词。比如账和帐,比如抵消和抵销,比如缴纳和交纳,比如盈利和营利。。。” 税局老师继续给店家上普法课程说:”所以说我们的工作是对数字和文字极度的精确和敏感的,来不得半点马虎”店家说:老师说的是,我一个卖土豆的文盲,不懂的这么多。但是青天大老爷啊,这个明明就是一个事情啊,难道我要喊破喉咙土豆还不是马铃薯?“  税局老师说:好好给你说不听非要我依法办事,那按照规定做进项转出吧。” 店家哭晕在厕所......

以上故事本故事纯属虚构,可能有夸大之嫌,如有实务中有雷同可能真有其事(如有也是极极极个别现象)。税企一家亲,税企一家亲,税企一家亲。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那么实务中是否对于进项发票的货物名称与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是怎么一个情呢?如此答疑:作为商贸型一般纳税人,如果购入商品取得抵扣发票上商品名称写着是“生物柴油”,能不能自己在销售发票商品内容一栏写“柴油”,也就是说购入的是“生物柴油”,开出去的销售发票是“柴油”。东西是一样的。(发布日期: 发布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其答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个回答纳税人只能用”你懂的“来自我安慰自己懂了。此处摘出来只用做说明此类问题实务中很多。但是具体税局的答复以及可是实际执行口径可能会不一。那具体拿一个答疑稍微详细一点的来看一下。

咨  询:
我单位是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入库数量、品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品名不符,但购进货物总量和开具货物总量相符,销售的货物总量全部是购进货物的总量,品名叫法不一样,但商品的用途一样,该怎么办?(发布日期:2010-12-20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解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相符,有权拒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若贵单位在取得时发现开具错误的,您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将发票退回并出具拒收证明;若贵单位在发票认证后发现开具错误的,您应向主管税务局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经与相关处室联系、确认,贵单位销售的货物总量、品名应与购进货物的总量、品名一致。若不一致,请您及时更正。

以上相关答疑一是说明实务中企业进项发票品名和销项品名问题比较严重,二是税局对此问题采取的都是比较谨慎的态度。于是我们看到2015年国家税局总局出了一个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一是反映总局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对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有一定的处理办法。但是疑惑的是如何去理解“明显背离”?钻个牛角尖,比如土豆和马铃薯是否是明显背离?哈哈。   

以上谈了企业的困惑,也说到了总局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后企业认为发票名字如此重要,甚至没开好的话,是一项涉税风险。于是发票都不敢开了。对此问题还是傻傻分不清楚。比如这家企业就遇到此问题:我们刚刚领了专票,还没开过票,一直很迷惑发票上的货物或劳务名称是由我们企业自己定,还是由税务机关来规定呢?有什么依据或者规定吗?(发布日期2015-07-16  发布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答:(相关文件省略......)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劳务名称要根据双方发生的具体业务如实开具。这种万金油式,一招制敌最安全的回答。反正没有一定悟性的纳税人是明白不啦。呵呵。

于是乎,发票开具名称这个问题。在2016年似乎终于有了一些重大的改变。一个重要通知出炉: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此目的是: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有了这个编码关于发票名字的争执可能会少一些。编码以后显得尤其重要。也就是说以后发票开土豆,发票上会带上一个编码(1010102010000000000)。此编号全国统一,全国通用。文件中还说“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可见这个意思是重大啊。想想编码统一后,然后借助“金三胖”(金税三期工程),估计信息管税夸张一点说那是刀刀致命,剑剑封喉啊。目前对发票是打哪指哪,以后可能真会指哪打哪。希望“金三胖”真的如此吧。

写到这里,看看开票关于土豆是不是马铃薯的问题,似乎还没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那么在税总函〔2016〕56号文件的指导下,此问题是否以后还是个问题呢?打开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在序号16下,找到马铃薯了,还真不叫土豆哈。看看其合并编码(101010201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马铃薯),然后在说明里面找到:又称土豆,山药蛋。那么店家现在终于可以找到了土豆是马铃薯的出处了。在厕所哭晕的店家终于哭醒......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