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2011.12.29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和48号学习笔记<财税罗老师> 认证期限放松了,税务管理不能松<张新松>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集锦,涉及个税和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二)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 (三)《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早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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