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5
摘要: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对所有有经营活动的单位而言,营业税与增值税对他们来说是 全涵盖,不重叠 。 所谓 全涵盖 ,是指所有应税单位,必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一种。 不重叠 是指缴纳营业税的经营活动,肯定不交增值税。反之,亦然...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对所有有经营活动的单位而言,营业税与增值税对他们来说是“全涵盖,不重叠”。
     所谓“全涵盖”,是指所有应税单位,必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一种。“不重叠”是指缴纳营业税的经营活动,肯定不交增值税。反之,亦然。不会对一项经营活动,同时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而消费税则有可能与增值税同时征收(如白酒,奢侈品等)

    2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简单概括来讲,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有形+动产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特殊项目,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

    营业税则是上述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主要是服务业)行为征税。新的营业税条例明确了企业内部劳务不交营业税,只对有偿、对外的劳务征营业税。自建自用房产也不需交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条第二条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具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国内的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给国外客户,不需要交纳营业税,有跟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类似的涵义;而国内企业向国外企业购买无形资产,则需要交纳营业税。

    3 营业税征税理念可能出现的重大变化
    老的营业税贯彻的是属地征税原则,即只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营业税应税经济行为征税,对注册在国内,在国外展开的营业税应税经济活动不征税。

    新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从字面上来理解,只要是在国内注册的公司,无论其经济行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应对其所有应税行为交税。<税屋备注:兼顾属人征税原则>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国内和A国均有建筑业务收入各有100万元,以前只按100万元交税,按新的条例则有可能国外100万元的建筑收入也要交税,合计按200万元交税。而且国外的业务是否在业务发生国交纳过类似营业税的税负,该税负是否实行类似个税“多不退少补”的政策,因为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尚不得而知。如果该条款的细则条款从严的话,估计将对奉行“走出去”战略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4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餐厅是把外购的材料(食物原料),进行加工以后,再把材料出售给顾客,其实质是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的业务与此类似。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条例规定了特定的认定为增值税纳税行为的范围后,将其余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归入营业税范畴。

    在老条例下,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兼营行为判断不一致,很容易给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带来麻烦,毫无道理地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鉴于国内目前采用分税制,在大部分省份,均实行国税、地税分家的体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为共享税,兼营业务被认定为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在判断的时候有不同的偏好,甚至可能造成企业重复纳税,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威信。因此新的条例规定兼营行为,在确定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之前,相关税务机关应共同谈判确定,而不是向以前一样,由国税或者地税某一方单独确定。

    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容易产生交叉的方面有哪些改变和调整?
    广西地税流转税处黄京利副处长: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交叉方面,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两类情况处理的框架没有变化。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除建筑领域外,对混合销售行为保持了原有政策处理方式,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划分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对于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均按照国税主管机关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地税主管机关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办法,实行各征各税。

     建议纳税人涉及上述分别征税的行为时,要注意在签订合同和财务核算上采取合适的方式,为避免被重复征税提供条件。

    5 跨区经营问题
    跨区经营的非法人机构,也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因此也要交纳营业税。以上海为例,注册在徐汇区,在闵行区开一个分支机构,则闵行的分支机构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而徐汇区的其他分支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跟徐汇区的总机构汇总纳税。

    6 关于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增值税在经过多年的呼吁,终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解决了生产型固定资产的重复缴税,而营业税,除了有文件、有规定可扣费用之外,其他的均要重复纳税。仅有少数有专门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者业务可以有扣减,例如运输业、建筑业等,而对于其他话语权有限的弱势行业,则只能承受重复征税。这种状况,对于发展国内的相关服务产业,增强经济活力,是一大负面因素。

    除了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以差额交纳营业税的行业以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扶持某些行业,会出台一些当地适用的文件,对某些行业实行差额征税。例如,在上海,根据沪府办发《2008》38号/沪地税流49号文,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业、部分中介服务业(如会计、税务、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可以实行差额纳税,即扣减部分业务活动中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以营业收入全额纳税。但毕竟这样的政策规定的范围有限,需要有渠道及时获得类似的“红头文件”,而且还需要符合某些条件才能享受,难以令普通的营业税纳税人受益。

    建筑业务的纳税问题较为复杂,不管建筑业务是清包还是全包,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均要按“包括原材料在内的营业额”纳税,也是重复纳税的典型例证。有卡拉OK店在入口单设超市,也是为了避免税负过高的问题(不单设,则要按20%的娱乐业税率征税)。
本次营业税新条例中,剔除了原规定中的“外汇转贷,利息收入可按差额征税的规定”。

    总体看来,营业税可扣费用的规定较为混乱,可扣费用都要有发票。即扣除单位不交税了,但是其他单位要交税,避免总体上国家流失。

   7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简化了购买方或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8 应税义务时点的确定
    虽然从条例条文的规定来看,纳税义务时点是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在实务中,实际是采取的收付实现制,即开票就交税。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指的是合同。一般税务局要求企业在a 会计确认收入时点 b 合同规定时间 c 开票日这三个时间较早者,申报纳税。对销售不动产及租赁业务,则完全不是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在收款当天即为纳税义务时点。而对付款方,则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计入费用。

    9 纳税地点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因此有跨区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应在经营活动发生地而是在机构所在地报税。建筑业等例外。但是即使不需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但该经营活动的收入仍应在机构所在地的报税表中申报,而且如果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将会被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不是由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相互提供相互提供劳务方面的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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