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6]4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2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40号        1996-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见附件),对1996年的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作如下布置:

  一、所有原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一般纳税人年检。

  二、1996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5月1日至6月30日止。从1996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领购证(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5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分局,对调整的户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年检工作由接受户管的分局负责。

  如对这些纳税人在6月底前完成年检有困难的,经市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年检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8月底.

  四、年检结束后,发给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八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区、县局的识别号(各单位代码见附);后六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应分别编号。

  五、《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为一式五份由税政科填开。填开后,一份留税政科、一份转稽管科、一份转发票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纳税人。发给纳税人的一份《年检合格通知书》应为彩印通知书。

  六、《年检审批专用章》应由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七、年检合格标识由各税务分局凭市局税政一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集中年检结束后,税政科应将使用结存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以后使用结存情况应分别在1996年的10月底和1997年的2月底上报。

  税务所应凭分局税政科的领取通知书到发票仓库领取,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好领用存记录。

  八、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证(簿)》到主管税务所,由税务所在其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标识必须分别贴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页左上方空白处和《发票领购证(簿)》“发票购买领用记录”第一页上方空白处。

  九、对年检结束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年检的办法下发《年检合格通知书》提供年俭合格标识,并按规定加贴。

  十、1996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原则上由各分局税政科负责,对有些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原由其他科(所)负责的,年检也仍可由这些科(所)进行,但必须将年检结果汇总后抄送税政科,由税政科统一上报市局。

  十一、对年检后取消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科(所)应及时通知税政科。由税政科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的增减变化情况。

  十二、今年年检结束后,各分局税政科应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并对今后的变化进行电脑管理。软盘由市局统一编制。

  各单位应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报《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略),于7月30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参加年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时,应一次性支付年检工本费用50元整,税务部门应统一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定额发票》。

  十四、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的年检工本费用的管理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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