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2]25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与使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2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税收的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系统行政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现对农村信用社系统行政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与使用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258号      2002-12-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财务、税收的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系统行政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现对农村信用社系统行政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前年度结余专用管理费的处理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2003年度管理费前,要对各市(地)农金体改办(地联社)、县联社1999年底以前,按《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晋农金改办[1997]13号)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管理费的结余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并填写《农村信用社系统专用管理费清查情况备案表》(附件1),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省国税局备案。未将清查结果报省局备案的,一律不得审批县联社2003年度管理费。各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底以前结余的专用管理费不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专用管理费用结余的,从2003年起,按照当年税务机关核准的管理费提取额度,逐年全额结转使用,直至结余的专用管理费消化完毕,方可从基层信用社提取管理费。

  二、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的审批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

  (二)管理费提取的审批,采取比例和定额双控制,年初一次审批的方式。各级税务机关有关管理费的批复,必须以正式文件下达,除此之外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

  (三)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每年3月底前,各县联社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管理费提取的书面申请,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1、县联社及基层信用社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申请明细表》(附件2);

  3、县联社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县联社及所属基层信用社上年度会计报表;

  4、县联社上年度管理费支出说明、本年度预计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费用增减情况详细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地市税务机关审核后,与辖内基层信用社总收入相比,当年准予提取的管理费比例在2%以内的,按核定的比例分别从基层信用社(含营业部)提取;若管理费提取比例超过2%的,2%部分从基层信用社(含营业部)按比例提取,超过部分限额从其直属营业部列支。

  (四)农村信用社县以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局文件逐年下达。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国税局提出管理费提取书面申请时,除附报管理费收支说明、费用增减情况说明等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地市税务机关审核的有关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申请明细表》(附件2)。农村信用社县以上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基数按辖内所属基层信用社(含县联社营业部)的总收入计算,不得将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收入计算在内。

  (五)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当年有结余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管理费支出有缺口的,当年不再补批补提,在下年管理费提取额度中解决;基层信用社(含县联社营业部)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上缴管理费,以税务机关下达的管理费提取批复额度为准,不得按2.5%比例自行计算扣除。

  三、县联社管理费的核算县联社管理费的核算仍按现行办法在“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科目中进行,按期结转收入。管理费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装订原始凭证,按月与其直属营业部汇总财务报表,按季度结转收入,与直属营业部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统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

  附件:

  1、农村信用社专用管理费结余清查情况备案表(略)

  2、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管理费申请明细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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