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5
摘要: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法规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521号            2000-07-1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法规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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