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3115 时间:2025-05-1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5-12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新电子税局中外省企业持有北京房产应该如何登录,登录后按照什么路径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①外省在京拥有房产的企业,应按要求在房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在新电子税务局登记房土税源信息。

  路径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税源采集及申报

  ②纳税人可以允许逾期申报。

  3.哪些纳税人可以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4.纳税人单位注册在西城区,在西城、海淀、昌平均有房产和土地,需要分别到房产所在区、土地所在区上门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可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即可采集跨区税源信息并办理纳税申报。

  5.如需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系统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收基本法规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015号706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