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曹远战 李鹏鹏 人气: 时间:2021-02-05
摘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计算缴纳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2020年第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条件。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笔者提示,缴费人应按照最新标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数据和缴纳风险准备金。

  基本概念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计算缴纳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范围较广的汽油、柴油经销企业不属于缴纳义务人。这与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完全一致,体现了源泉控制的思路。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只包含汽油及柴油两个品目,非汽油、柴油的成品油产品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其中,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窗口期间销售的汽油、柴油,无论以何种原料生产的,均属于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

  计算方法

  自国际原油价格跌至“地板价”之日起,每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周末及法定假日)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国内成品油调整窗口均在当日24时开启,这意味着最新油价落实时间为次日凌晨。汽油、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在油价调整窗口期间内配置出去的所有汽油、柴油,都需要缴纳风险准备金。

  缴纳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汽油、柴油销售数量与征收标准的乘积。1号公告确定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具体来说,调价窗口期为2020年11月6日~11月19日,调价周期天数为14天,汽油89#的征收标准为15元/吨,柴油0#的征收标准为15元/吨。1号公告同时明确,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的品质比率,缴费人需要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50号)的附件《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油价调控准备金征收标准表》确定。

  举例来说,甲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2020年11月窗口期(11月6日~11月19日)生产销售汽油标准品(标号89#,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100%)300吨,汽油非标准品(标号92#,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106%)100吨,柴油标准品(标号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100%)400吨,柴油非标准品(标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96%)200吨。

  查阅1号公告附件可知,该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分别为汽油标准品15元/吨,柴油标准品15元/吨。那么,甲企业应申报缴纳本窗口期的风险准备金为:300×15+100×15×106%+400×15+200×15×96%=14970(元)。

  缴纳方式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不是一个新费种,只是移交至税务部门征收而已。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进行自主申报,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一般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特殊情况下,缴纳义务人如果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度或按年度申报缴纳费款。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来说,按年度缴纳的,于每年1月20日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按季度缴纳的,应当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销售的汽油、柴油数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