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4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05
摘要:各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545号第六条的要求,按季度有计划地选择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较大或农产品在进项税额中所占比例较高和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5]450号           2005-08-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局应在此前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对所辖的以《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农产品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农产品抵扣凭证)为抵扣凭证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据调查结果建立有关台帐,登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以全面掌握本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经销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增值税重点专项评估和重点稽查做好基础工作。

  生产加工企业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农产品原料的名称或大类名称和主要来源、主要产成品的名称或大类名称、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具体情况(包括发票份数和进项税额,下同)。

  农产品经销企业应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的大类名称、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具体情况。

  二、[条款废止]以农产品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购进的农产品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农产品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存情况。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资格。

  三、[条款废止]各局应按照市局京国税发[2004]66号通知的规定,对以农产品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进行增值税专项评估。专项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农产品购、销、存情况及核算情况,特别是支付现金数额较大的农产品购进业务和库存农产品帐面金额与实物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二是农产品抵扣凭证是否存在问题,特别是《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管理所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必要时,管理所与稽查部门可配合进行此项工作。

  四、[条款废止]各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545号第六条的要求,按季度有计划地选择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较大或农产品在进项税额中所占比例较高和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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