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24
摘要:对范围内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纳税总额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范围

  在济南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

  (二)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

  二、奖励政策

  对范围内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纳税总额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兑现程序

  (一)区县(功能区)审核。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会同本级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

  (二)资金兑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局对区县(功能区)报送的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奖励企业名单落实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功能区)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不得通过换壳、合并、兼并、收购、成立子公司等手段,以转移原有济南市税收贡献的形式变相享受奖励政策。存在以上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将其失信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三)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