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9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2
摘要:计税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你省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419号),你省计税耕地面积包括被淹没的耕地、园地、种植经济林木的林地、农田机耕道路和养殖水面,为1304公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916号        1999-12-22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征收江垭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税字[1999]30号)收悉。江垭水利枢纽工程是“以防洪为主,结合发电,兼有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你省境内的库区淹没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二、计税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你省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419号),你省计税耕地面积包括被淹没的耕地、园地、种植经济林木的林地、农田机耕道路和养殖水面,为1304公顷。

  三、适用税率按照你省慈利县、桑植县的实际税率确定,为5元/平方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