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28
摘要:明确注册在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先行启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在先行启动区设立的机构或场所这三类组织情形各自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促进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30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

  电话:020-39012366

  邮箱:970370248@qq.com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的规定,现就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一)生产经营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2.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2.相关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3.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2.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区。

  (四)财产符合下列条件: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名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三、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一)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五、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见附件)。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留存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资料,以备核查。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采取伪造、虚构有关证明材料、凭证等弄虚作假情形以满足实质性运营等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关于“实质性运营”需企业自行归集留存的资料包括: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财务资料、基本存款帐户信息、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广州市南沙区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服务和核查工作机制,成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服务和核查工作小组,对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服务和管理。

  十、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有争议的,广州市南沙区税务、财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相关方面共同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及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X月X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南沙方案》),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根据《南沙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让现有企业和潜在投资者投资放心、经营安心、风险可控,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会同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细化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南沙先行启动区做大产业“增量”,同时也要防范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公告》细化明确了哪些内容?

  分类明确判定标准。明确注册在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先行启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在先行启动区设立的机构或场所这三类组织情形各自的实质性运营判定标准。

  明确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明确后续监管要求。明确实质性运营的市场主体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明确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留存备查资料的要求,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明确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三、哪些企业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条件?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均符合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条件,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四、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一是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二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并以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发行股票债券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高层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等)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五、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是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二是相关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三是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考虑到无任何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是“空壳企业”最普遍的特征,不加以限制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有利于南沙先行启动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和人员总数设定最低从业人员比例标准,即:企业从业人数不满3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需有3人(含)以上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从业人数30人(含)以上不满3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需有10%(含)以上的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从业人数3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需有30人(含)以上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在最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南沙先行启动区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南沙先行启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六、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南沙先行启动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例:某企业2023年7月3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0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季末
第三季度 10 20
第四季度 20 34
 

  解析:

  1.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过程如下:

指标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 20
季末 20 34
季度平均值 15 27
全年
季度平均值
21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其从业人员至少需有3个人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

  七、如何理解人员的社保缴纳要求?

  政策明确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指按规定通过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的企业负担。

  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主要是考虑纳入计算的员工应是企业的固定员工。对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全年经营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为12个月,年度中间入职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长为实际工作月份数。对于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停业、迁移等造成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经营不足全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经营期(下简称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上例中,企业在7月进行税务登记,当年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因此当年企业至少需有3名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三个月以上(含)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八、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一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主要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区。

  九、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财产且该财产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一些企业的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财产特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财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地方,但确实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视为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又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实物形态,只强调登记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名下即可。

  十、《公告》为什么增加负面规定条款?

  《公告》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描述。在政策制定上,“正面规定”属于一种预防性规定,能够清晰向市场主体传递政策规定的本意。但由于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四要素,正面规定无法穷尽列举出所有业态的细分标准,因此考虑正面规定和负面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增加负面规定条款。

  十一、企业如何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对实质性运营的情况进行承诺,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见附件)。

  十二、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立常态化联合服务和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组成实质性运营联合服务和核查工作小组,对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服务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相关方面包括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等共同解决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争议问题,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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