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404刑初348号 蒋某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2
摘要: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红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404刑初348号

  发文日期:2021-07-09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404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官,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北区,住本市武进区。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成云,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20)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官及辩护人邢辉、李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8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6249.62元。

  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戚墅堰开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795738.07元。

  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盛高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630479.37元。

  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刘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林洪特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612664.95元。

  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鑫跃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513946.6元。

  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483636.37元。

  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81818.19元。

  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一展并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71679.49元。

  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溧阳市飞跃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43339.18元。

  1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42922.54元。

  1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川磷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均磷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19367.29元。

  1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部分经刘某的介绍,通过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70334.36元。

  1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永润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191.18元。

  1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15679.34元。

  1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鸿响光学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梦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15157.14元。

  1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93243.26元。

  1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刘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银阳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92335.59元。

  1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钟华阻尼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70791.44元。

  1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迪佳环氧树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423.56元。

  2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力库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8820.65元。

  2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能源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6782.69元。

  2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部分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新兴华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华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荣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5008.97元。

  2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骏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3636.38元。

  2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正文印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198.65元。

  2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同享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6625.6元。

  2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佳源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6036.71元。

  2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君合表面涂覆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38519.38元。

  2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29623.86元。

  2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28104.16元。

  3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逸恒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16706.04元。

  3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费尔顿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12820.65元。

  3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9386.27元。

  3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溧阳东发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8008.19元。

  3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运超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1019.62元。

  3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如顺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97911.53元。

  3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57002.45元。

  3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国邦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2768.11元。

  3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6337.39元。

  3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凯翔医用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989.0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吴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蒋某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

  被告人蒋某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官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已判刑)、刘某等人(另案处理)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等4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8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11000303.9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准(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瑞玛柯伯商贸(常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6249.62元。

  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戚墅堰开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795738.07元。

  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盛高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630479.37元。

  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刘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林洪特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612664.95元。

  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鑫跃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513946.6元。

  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483636.37元。

  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81818.19元。

  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一展并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71679.49元。

  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溧阳市飞跃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43339.18元。

  1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杰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42922.54元。

  1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川磷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均磷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19367.29元。

  1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部分经刘某的介绍,通过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70334.36元。

  1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永润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28191.18元。

  1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轩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15679.34元。

  1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鸿响光学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梦特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15157.14元。

  1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国业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93243.26元。

  1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刘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银阳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92335.59元。

  1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钟华阻尼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70791.44元。

  1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迪佳环氧树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423.56元。

  2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力库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8820.65元。

  2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能源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6782.69元。

  2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部分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新兴华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华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荣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荣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5008.97元。

  2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骏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63636.38元。

  2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正文印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7198.65元。

  2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芹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同享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6625.6元。

  2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梅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佳源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56036.71元。

  2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君合表面涂覆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38519.38元。

  2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亿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29623.86元。

  2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亿达化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28104.16元。

  30.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逸恒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16706.04元。

  31.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常州LD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费尔顿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12820.65元。

  32.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9386.27元。

  33.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徐某、周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向溧阳东发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8008.19元。

  34.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运超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101019.62元。

  35.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常州CS物流有限公司、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如顺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97911.53元。

  36.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顾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57002.45元。

  37.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常州TJ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市国邦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市正泰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32768.11元。

  38.被告人蒋某官于2017年7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常州SH物流有限公司向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6337.39元。

  39.被告人蒋某官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无实际劳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经王某的介绍,通过江苏CS物流有限公司向常州凯翔医用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均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2989.0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蒋某官的供述,证人吴某、朱某等人的证言,顾某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官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蒋某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一东

  审判员  王 可

  审判员  施阳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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