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的思考

来源:宣州区国税局周王税务分局 作者:马超飞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在我国迅速推开...

(三)提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金量”,间接诱发涉税违法犯罪。我国增值税所实行的是一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商事凭证功能外,还具备抵扣凭证以及退税凭证等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像商品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而一般纳税人资格是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票资格的唯一途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因达不到认定标准而无法自行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市场”,间接地诱发了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为各级国税机关挥之不去的一块管理硬伤。
(四)加剧了不同类型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就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引进这一税种,其初衷除了看重其财政收入功能以外,其对市场干扰程度较低的优点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但目前实际征管中一般纳税人过高的准入门槛,使绝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因无法获得这一资格而面临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从而在制度上给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设置了一道不公平的屏障。
(五)弱化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管理。从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随机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认为只需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进行严格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可放宽要求,甚至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必设置会计账册。持这种认识的纳税人不在少数。其原因主要是其认为交易对象少或不需要发票,所在管理单位与工商等部门协作联系交流信息不足和管理的不到位有关。目前,我国纳税申报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仍然较低,而纳税服务的起步又相对较晚,因而纳税人仍难以从纳税申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财务和办税辅导。而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对纳税人来说却是一个难得的了解税法及相关财务知识的重要渠道,但过高的认定门槛无疑又将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阻隔于学习的门外。从另一个角度说,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刚性要求,客观上又误导了小规模纳税人,以致其误认为自身在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理所当然要低于一般纳税人,而事实上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要求也是明显偏松的。
增值税制度实施至今已进入第十三个年头,但其征管上的弊病却日益显露,以至于成为实施新一轮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障碍。为此,切实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并规范其认定管理已显得相当迫切。
四、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税收政策
1.在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制订上,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差异及行业特点。对于应税销售额标准,建议将现行一刀切的标准改为幅度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国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建议增加实际投资额标准(以实际转化为有形资产额为准),如实际投资额已转化为固定资产且价值在一定标准以上的,无论销售额是否达标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与准入标准相对应,应同时制定严格的淘汰制度。如规定一般纳税人被查实有偷税行为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征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等。
2.在会计核算要求上,进一步细化认定要求。一方面,应尽快明确一般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资格,以及应设置账簿的种类、会计科目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尽快出台一般纳税人办税员考核评价制度,如通过建立考核试题库对企业办税员进行定期考核,统一对办税员的税务知识体系的评价标准,确保税务机关的认定管理有章可循,并为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其会计核算指明方向。
3.在具体认定工作上,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在工业企业认定中引入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一般纳税人认定评价意见书》的做法,税务机关可借助该意见书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作出审批决定,这一方面可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又能更有效地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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