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四[1994]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2-14
摘要: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四[1994]9号     1994-02-14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14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盘问月份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实行按核定行业(项目)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使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个体工商户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二、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税收业务的税务机关;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单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经营者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互商户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仍可按原规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略)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略)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略)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各年度申报表(略)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2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