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市监注册[2019]297号 2019-11-13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晋城市行政审批局: 为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根据《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现就全面推进我省“一照多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照多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在县(市、区)内设立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且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需后置审批的,经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后,也可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一照多址”登记程序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撤销经营场所两种情形。 (一)登记材料。申请“一照多址”登记,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和修正案;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首次进行“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登记流程。 1.企业应向主体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登记。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准予登记,核发《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后标注“(一照多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企业设立经营场所的“一照多址”登记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4.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增设经营场所的《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应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的撤销。 三、“一照多址”监管职责 (一)各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 (二)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四)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探索“一照多址”跨区登记 探索“一照多址”跨区登记,对于跨市辖区进行登记的,市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跨太原市和综改示范区进行登记的,由企业主体所属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由省局批准后进行登记。 附件: 1.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经营场所“一照多址”登记告知书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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