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备注:其他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7-5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我市各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佛地税函[2005]107号
2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2014年9月22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3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年5月24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备注:其他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附件2.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机外发票使用防伪无碳压感纸的通知 1997年12月18日 佛国税发[1997]416号
2 关于市属企业申报财政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 佛国税发[1998]078号
3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税局发票存根联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 佛国税发[1998]408号
4 关于对医疗单位附设的制剂中心等医药生产部门生产药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佛国税发[1999]75号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 佛国税发[1999]133号
6 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1日 佛国税函[1999]90号
7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佛国税发[1999]331号
8 关于加强免税粮食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4日 佛国税发[2000]1号
9 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佛国税函[2000]338号
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佛国税函[2001]411号
11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佛国税函[2002]247号
12 关于统一我市发票使用实地核查报告表式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 佛国税发[2002]239号
13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0月28日 佛国税发[2002]253号
1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佛国税函[2002]282号
15 关于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双定”计征转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16日 佛国税发[2002]296号
16 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2年12月19日 佛国税函[2002]288号
17 关于顺德区加油站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3年3月13日 佛国税发[2003]70号
18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4日 佛国税发[2003]76号
19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佛国税函[2003]105号
20 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佛国税函[2003]165号
21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 佛国税函[2003]280号
22 关于对我市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1月17日 佛国税发[2003]290号
23 关于印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公司取得船舶运输收入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11月24日 佛国税发[2003]298号
24 转发关于我市启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函的通知 2003年12月11日 佛国税函[2003]402号
25 转发省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2003年12月24日 佛国税函[2003]427号
26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佛国税发[2003]329号
27 佛山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试行办法 2004年1月5日 佛国税发[2004]4号
28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2004年2月19日 佛国税函[2004]72号
29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实行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23日 佛国税函[2004]120号
30 关于逾期申报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5日 佛国税发[2004]81号
31 关于为纳税人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 2004年3月29日 佛国税函[2004]123号
3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5月21日 佛国税函[2004]237号
33 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5月27日 佛国税发[2004]150号
34 关于明确临时税务登记业户领购发票资格的批复 2004年8月5日 佛国税函[2004]364号
3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8日 佛国税发[2004]265号
36 关于加强非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 佛国税函[2004]495号
37 关于佛山市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变更的通告 2004年12月24日 佛国税发[2004]329号
3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佛国税发[2005]15号
39 关于推行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 佛国税发[2005]17号
40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3月7日 佛国税函[2005]111号
4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佛国税函[2005]147号
42 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佛国税函[2005]158号
43 关于纠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中文记账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11日 佛国税发[2005]57号
44 转发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佛国税函[2005]191号
45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2005年5月11日 佛国税函[2005]242号
46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6月7日 佛国税函[2005]292号
47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5年6月27日 佛国税函[2005]349号
48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7月15日 佛国税函[2005]382号
49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佛国税函[2005]413号
5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佛国税函[2005]411号
51 关于拍卖的海关罚没进口车计算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30日 佛国税函[2005]457号
5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6日 佛国税函[2005]486号
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佛国税函[2005]606号
54 关于转发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 佛国税函[2005]625号
55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佛国税发[2005]230号
5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6年2月17日 佛国税函[2006]86号
57 转发关于启用征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 佛国税发[2006]88号
58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一)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佛国税函[2006]275号
59 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8日 佛国税发[2006]102号
6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佛国税函[2006]354号
61 关于向商业银行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2006年8月4日 佛国税函[2006]366号
6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佛国税函[2006]393号
6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 佛国税发[2006]143号
6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佛国税函[2006]513号
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30日 佛国税函[2006]511号
66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程》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审理规程》的通知 2006年10月31日 佛国税发[2006]168号
6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2006年11月28日 佛国税函[2006]551号
6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 2006年11月29日 佛国税函[2006]552号
69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4日 佛国税发[2007]1号
70 关于统一规范佛山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事项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办税服务承诺事项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 佛国税函[2007]6号
7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2007年1月15日 佛国税函[2007]17号
72 转发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5日 佛国税函[2007]22号
73 转发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25日 佛国税函[2007]60号
74 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29日 佛国税发[2007]8号
75 转发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3日 佛国税函[2007]162号
7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21日 佛国税发[2007]56号
77 转发关于广州日报社统一在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批复的通知 2007年5月31日 佛国税函[2007]320号
78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7月10日 佛国税发[2007]78号
79 转发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7年7月16日 佛国税函[2007]414号
80 转发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 佛国税函[2007]377号
81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8月31日 佛国税发[2007]100号
82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方式的通知 2007年9月29日 佛国税办发[2007]41号
83 关于修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通知 2007年10月22日 佛国税函[2007]541号
8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5日 佛国税发[2007]120号
8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1月14日 佛国税发[2007]134号
86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佛国税发[2007]139号
87 转发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 佛国税发[2007]145号
88 关于印发《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5日 佛国税发[2007]147号
8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通知 2007年12月12日 佛国税发[2007]150号
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佛国税发[2007]160号
91 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10日 佛国税函[2008]12号
92 转发关于广东通驿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新增服务区连锁店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2008年1月11日 佛国税函[2008]17号
93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1日 佛国税函[2008]56号
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8年4月25日 佛国税发[2008]49号
9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6日 佛国税函[2008]278号
96 关于明确涉税表证单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7日 佛国税函[2008]282号
9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佛国税发[2008]66号
98 转发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5日 佛国税函[2008]292号
99 转发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8年6月10日 佛国税函[2008]301号
10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 佛国税发[2008]65号
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6月30日 佛国税发[2008]88号
102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30日 佛国税发[2008]114号
103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木屑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年8月4日 佛国税函[2008]414号
104 转发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8年8月4日 佛国税函[2008]413号
105 转发关于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豆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2008年8月22日 佛国税函[2008]451号
106 转发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2008年8月26日 佛国税发[2008]129号
107 关于开展涉税事项同区通办业务的通知 2008年8月27日 佛国税发[2008]131号
10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2008年10月16日 佛国税函[2008]539号
109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 2008年10月20日 佛国税发[2008]159号
1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8日 佛国税函[2008]612号
111 转发关于2009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 佛国税函[2008]641号
112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佛国税发[2008]203号
11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9年1月4日 佛国税发[2009]2号
114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21日 佛国税函[2009]45号
1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月23日 佛国税函[2009]68号
11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2月26日 佛国税发[2009]37号
117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佛国税函[2009]116号
118 转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27日 佛国税发[2009]50号
11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15日 佛国税函[2009]192号
12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8日 佛国税发[2009]82号
12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1日 佛国税发[2009]93号
12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2日 佛国税函[2009]260号
12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22日 佛国税函[2009]259号
12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8日 佛国税发[2009]100号
12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4日 佛国税函[2009]319号
126 关于执行《基层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9年6月25日 佛国税函[2009]325号
127 关于明确申报资料封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 佛国税函[2009]329号
1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2009年7月9日 佛国税发[2009]122号
129 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15日 佛国税发[2009]127号
13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29日 佛国税发[2009]85号
13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27日 佛国税函[2009]427号
132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9日 佛国税发[2009]150号
133 转发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9日 佛国税函[2009]534号
1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管理的通知 2009年11月27日 佛国税函[2009]559号
135 转发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 注销当月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1月6日 佛国税函[2010]5号
13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1日 佛国税函[2010]42号
13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10年2月2日 佛国税函[2010]49号
13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3日 佛国税函[2010]67号
13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6日 佛国税函[2010]73号
140 关于下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0年4月7日 佛国税发[2010]74号
14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6日 佛国税函[2010]141号
142 转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亚运贵金属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17日 佛国税函[2010]177号
143 转发关于软件企业提供游戏软件给网络营运商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17日 佛国税函[2010]176号
144 转发关于停止使用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佛国税函[2010]202号
14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18日 佛国税函[2010]215号
14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佛国税发[2010]119号
147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佛国税函[2010]257号
148 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9月6日 佛国税函[2010]323号
149 转发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地点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9月19日 佛国税函[2010]338号
150 转发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2010年10月9日 佛国税函[2010]350号
15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的公告 2011年8月3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15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1年10月3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53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12月26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154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企业新设、变更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2年12月2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15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公告 2013年5月3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15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同城通办服务的公告 2013年8月2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15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年2月2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15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等表格的公告 2014年3月5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5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的公告 2014年3月1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6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企业新设、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2014年3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16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跨区通办范围的公告 2014年11月1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16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2015年7月23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16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2015年11月17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16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年8月3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165 转发省地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佛地税函[1999]111号
166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粤金税”全省定额发票统一抽奖奖金的通知 2007年4月27日 佛地税函[2007]129号
167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佛地税函[2007]226号
168 转发关于加强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管理的通知 2008年9月27日 佛地税发[2008]246号
169 转发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8日 佛地税函[2008]280号
170 转发关于票务公司联网售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2日 佛地税函[2008]324号
171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 佛地税发[2008]325号
172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9年3月5日 佛地税发[2009]58号
173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9年3月20日 佛地税发[2009]73号
174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16日 佛地税函[2009]291号
1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5月26日 佛地税发[2010]98号
176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发票在线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佛地税函[2010]103号
177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0月19日 佛地税函[2010]188号
178 关于发布《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12月2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附件3.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1日 佛地税发〔2009〕227号 一、(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行由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规范科学、分工合理、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一、(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行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规范科学、分工合理、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一、(二)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财政、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基金管理工作与基金监督工作三分离,从而形成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建档和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一、(二)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合理界定财政、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基金管理工作与基金监督工作三分离,从而形成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建档和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一、(三)基本原则
    1.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追欠、延缴、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管理、缴费查处、划解、扩面、缴费争议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2.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负责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档案,记录缴费历史,建立个人账户,对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进行管理,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前已建立参保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理,办理特殊缴费申报等工作;
一、(三)基本原则
    1.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追欠、延缴、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管理、缴费查处、划解、扩面、缴费争议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2.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负责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建立档案,记录缴费历史,建立个人账户,对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进行管理,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实施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前已建立参保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处理,办理特殊缴费申报等工作;
二、(一)2.地税部门受社保部门的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地税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地税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 二、(一)2.税务部门受社保部门的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税务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税务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
二、(三)3.特殊缴费:
    参保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的,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4.退费处理:因缴费单位或地税部门原因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地税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
二、(三)3.特殊缴费:
    参保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的,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的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和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4.退费处理:因缴费单位或税务部门原因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
二、(四)1.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部门代征欠费;
2. 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地税部门负责追收;
二、(四)1.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税务部门代征欠费;
2. 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收;
二、(四)5.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地税部门把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二、(四)5.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把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四、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地方税务机关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账;
四、划解
    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负责接收税务部门征集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账;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地税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地税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地税前台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税务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税务部门前台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八、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地税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地税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地税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八、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税务部门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税务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九、附则
(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本办法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附则
(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三)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
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1日 佛地税发〔2009〕228号 第一条  一、(一)全责征收前已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费登记有关信息由社保部门提供,地税部门据以办理;
(二)全责征收实施后新参保的单位,必须先到地税部门凭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记及个人明细登记,由地税部门按社保部门提供的规则,生成缴费单位和个人社保编码。地税部门将有关登记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人不需再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为缴费单位建立登记档案;
(四)地税部门受社保部门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地税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地税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遗失补发、换证工作。
第一条  一、(一)全责征收前已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费登记有关信息由社保部门提供,税务部门据以办理;
(二)全责征收实施后新参保的单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凭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登记及个人明细登记,由税务部门按社保部门提供的规则,生成缴费单位和个人社保编码。税务部门将有关登记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人不需再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缴费单位建立登记档案;
(四)税务部门受社保部门委托,可代发、换发(因登记资料变更)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此工作暂由社保部门负责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送税务部门发放给参保单位。年底前税务部门完成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系统开发工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遗失补发、换证工作。
第一条  二、(一)受理
   地税部门前台直接受理缴费单位缴费登记工作。申报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人在提交资料、证件后,地税部门应及时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及时审核并录入资料;不能及时审核的,前台收下有关资料、证件后,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付缴费人。
    (二)审核
    地税审核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办理核定缴费登记有效期限,加盖地税部门业务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签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三)录入资料
    1.地税部门在《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缴费人的主管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将《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地税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则产生社保登记证编码和单位社保号。
    (四)资料归档
    登记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一条  二、(一)受理
   税务部门前台直接受理缴费单位缴费登记工作。申报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人在提交资料、证件后,税务部门应及时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受理登记,及时审核并录入资料;不能及时审核的,前台收下有关资料、证件后,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付缴费人。
    (二)审核
    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办理核定缴费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签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三)录入资料
    1.税务部门在《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后,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缴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部门将《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则产生社保登记证编码和单位社保号。
    (四)资料归档
    登记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一条 三、所须资料
(一)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填写《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和《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地税部门,同时附列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方税务登记证》;
3.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批文或证照资料: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4.社会保险费缴费开户银行(地税纳税帐户)签订的缴费协议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第一条 三、所须资料
(一)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填写《佛山市社保缴费登记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和《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部门,同时附列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
3.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批文或证照资料:
(1)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4.社会保险费缴费开户银行(税务纳税帐户)签订的缴费协议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第一条 四、(二)地税信息系统可为同一个社保登记证编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不同缴费标准设置多个单位社保号; 第一条 四、(二)税务信息系统可为同一个社保登记证编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不同缴费标准设置多个单位社保号;
第一条 四、(六)以上单位缴费登记内容,地税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一条 四、(六)以上单位缴费登记内容,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二条 二、(一)申请
    缴费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缴费登记的,向原地税部门填报《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二)受理
    地税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资料、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缴费人。
   (三)审核
    1.地税登记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变更登记条件的,在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缴费登记意见及加盖地税部门业务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
    2.将缴费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地税信息系统,并将缴费登记变更内容填写到《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四)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变更资料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第二条 二、(一)申请
    缴费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缴费登记的,向原税务部门填报《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缴费登记。
(二)受理
   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资料、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缴费人。
 (三)审核
    1.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表格、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变更登记条件的,在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缴费登记意见及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
    2.将缴费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将缴费登记变更内容填写到《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四)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社保费登记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变更资料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第三条 一、(三)其他情况导致不再适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的;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前,应当向地税部门结清应缴纳的费款、滞纳金。 第三条 一、(三)其他情况导致不再适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的;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结清应缴纳的费款、滞纳金。
第三条 二、(二)受理
    地税登记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
    地税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及时审核:
    1.对缴费人已按主管地税部门的规定期限结清应缴纳费款、滞纳金的,予以办理注销缴费登记;
    2.对正在处于社保缴费核查期间的缴费人提出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的,地税部门暂不办理。
    (四)录入资料、下达通知
    对已核准注销缴费登记的缴费人,地税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缴费登记信息资料录入地税信息系统,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上述流程完结后,地税部门向缴费人下达《佛山市注销缴费登记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社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地税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 二、(二)受理
    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填报的表格,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
    税务部门对缴费人填报的《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及时审核:
    1.对缴费人已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结清应缴纳费款、滞纳金的,予以办理注销缴费登记;
    2.对正在处于社保缴费核查期间的缴费人提出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的,税务部门暂不办理。
    (四)录入资料、下达通知
    对已核准注销缴费登记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缴费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社保部门。
上述流程完结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下达《佛山市注销缴费登记通知书》。
    (五)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三、所须资料
    (一)《佛山市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社保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指对已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但经地税部门按规定催缴程序,仍连续3个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地税部门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地税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相关信息传送给社保部门,双方作挂帐处理;
第四条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指对已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但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催缴程序,仍连续3个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税务部门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相关信息传送给社保部门,双方作挂帐处理;
第五条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是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恢复正常缴费后,地税部门对其转为正常户管理。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后,所有业务恢复正常状态,地税信息系统按正常缴费户管理;
第五条  一、业务描述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是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恢复正常缴费后,税务部门对其转为正常户管理。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后,所有业务恢复正常状态,税务信息系统按正常缴费户管理;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地税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单位在职人员的每月增减变动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缴费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社保部门。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每年4-6月为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缴费单位应向所属的地税部门申报员工上年度1-12月的月均工资、薪金等收入情况,由地税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参保人的新年度缴费工资。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缴费单位在职人员的每月增减变动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缴费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社保部门。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每年4-6月为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缴费单位应向所属的税务部门申报员工上年度1-12月的月均工资、薪金等收入情况,由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参保人的新年度缴费工资。
第六条 一、业务描述
    ……
    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及记录缴费历史。
第六条 一、业务描述
    ……
    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及记录缴费历史。
第六条 二、(一)1.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职工或减员的,须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收集所需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增、减员手续;
    2.受理缴费单位递交的增、减员资料,地税信息系统自动审核人员是否符合增、减员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在地税信息系统登记做增、减员处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缴费单位资料,并把无法增、减员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
    3.成功办理增、减员的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六条 二、(一)1.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职工或减员的,须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收集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减员手续;
    2.受理缴费单位递交的增、减员资料,税务信息系统自动审核人员是否符合增、减员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在税务信息系统登记做增、减员处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缴费单位资料,并把无法增、减员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
    3.成功办理增、减员的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六条 二、(二)2.每月把成功办理的增、减员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地税部门,其中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六条 二、(二)2.每月把成功办理的增、减员纸质资料一式三份报送税务部门,其中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六条 四、……
    以上个人登记内容,地税部门通过地税社保部门建立的数据交换接口每天定期传递给当地社保部门。
第六条 四、……
    以上个人登记内容,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社保部门建立的数据交换接口每天定期传递给当地社保部门。
第七条  一、个人登记资料变更是参保人员纳入地税部门管理后,涉及个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向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缴费登记变更。 第七条  一、个人登记资料变更是参保人员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后,涉及个人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缴费登记变更。
第七条 二、(一)参保人员的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主管地税部门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二、(一)参保人员的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三、……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七条 三、……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七条 四、(一)地税部门办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银行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二)全责征收后,因地税部门在缴费申报时录入个人资料错误的,由地税部门负责更正;
第七条 四、(一)税务部门办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银行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二)全责征收后,因税务部门在缴费申报时录入个人资料错误的,由税务部门负责更正;
第八条  社保费申报
    社保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内缴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系统按险种分别计算应缴费额,同时汇总生成单位的应缴费额。缴费单位须已进行增减员登记。
    社保费的申报方式有两种:自行申报和批量申报。自行申报分为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八条  社保费申报
    社保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内缴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人员变动情况,系统按险种分别计算应缴费额,同时汇总生成单位的应缴费额。缴费单位须已进行增减员登记。
    社保费的申报方式有两种:自行申报和批量申报。自行申报分为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八条 一、(一)上门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前台进行申报。 第八条 一、(一)上门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申报。
第八条 一、(二)1.申请
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三份)、《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到地税部门前台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初次参保的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合同书或介绍信。
2.受理
    地税部门前台人员根据缴费人填写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正确、齐备后,在 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受理时间(精确到时、分),然后盖受理章。
(1)录入资料
    地税部门前台人员将缴费人填写的申报资料录入地税信息系统。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进行个人明细登记,后作分险种明细申报。
(2)审核
    录入资料后,地税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系统记录的人员资料与新增人员的资料是否一致,若姓名不同,属身份证重号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核查、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
(3)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八条 一、(二)1.申请
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三份)、《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税务部门前台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初次参保的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合同书或介绍信。
2.受理
    税务部门前台人员根据缴费人填写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正确、齐备后,在 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受理时间(精确到时、分),然后盖受理章。
(1)录入资料
    税务部门前台人员将缴费人填写的申报资料录入税务信息系统。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进行个人明细登记,后作分险种明细申报。
(2)审核
    录入资料后,税务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系统记录的人员资料与新增人员的资料是否一致,若姓名不同,属身份证重号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核查、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
(3)资料归档
    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每月存档。
第八条 二、(二)1.网上申报
   缴费单位通过登陆地税部门的网站完成社保费的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增、减员后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变动的,可按上月数据进行本月申报。申报后,缴费单位对确认无误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
    2.审核、扣费
    地税部门根据传送进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未扣费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处理。
    3.资料归档
    缴费单位打印每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每月报送地税部门,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地税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八条 二、(二)1.网上申报
   缴费单位通过登录税务部门的网站完成社保费的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先增、减员后申报。若缴费单位当月没有发生人员变动的,可按上月数据进行本月申报。申报后,缴费单位对确认无误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
    2.审核、扣费
   税务部门根据传送进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未扣费的申报数据进行扣费处理。
    3.资料归档
    缴费单位打印每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佛山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每月报送税务部门,纸质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部门存档,一份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八条 二、(三)7.网报只能作废当月通过网上申报而生成的记录,而且该记录地税部门未日结、未扣费。 第八条 二、(三)7.网报只能作废当月通过网上申报而生成的记录,而且该记录税务部门未日结、未扣费。
第八条 三、(一)业务描述
    批量申报是指地税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采取简易申报、统一申报征收的行为。
(二)业务流程
    1.完成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每月15日前在地税信息系统统一批量扣取社保费;
    2.税务部门对无法扣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通知其及时到银行存款。
(一)业务规则
    1.灵活就业人员计费工资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应在地税信息系统“产生社保批扣应征”中进行,扣款应在地税信息系统“社保费ETS批量扣费中进行”;
    3.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期限及缴款期限与缴费单位相同;
    4.灵活就业人员当月扣费不成功,地税部门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进行催缴,欠费三个月以上不产生应征数;
    5.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第八条 三、(一)业务描述
    批量申报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采取简易申报、统一申报征收的行为。
(二)业务流程
    1.完成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每月15日前在税务信息系统统一批量扣取社保费;
    2.税务部门对无法扣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通知其及时到银行存款。
(三)业务规则
    1.灵活就业人员计费工资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应在税务信息系统“产生社保批扣应征”中进行,扣款应在税务信息系统“社保费ETS批量扣费中进行”;
    3.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期限及缴款期限与缴费单位相同;
    4.灵活就业人员当月扣费不成功,税务部门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进行催缴,欠费三个月以上不产生应征数;
    5.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第九条 一、业务描述
    正常费款清缴业务是地税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将缴费人申报的应征费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入库的业务。费款缴纳方式可分为上门缴费、储款扣费、网上缴费三种方式。   
第九条 一、业务描述
    正常费款清缴业务是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将缴费人申报的应征费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入库的业务。费款缴纳方式可分为上门缴费、储款扣费、网上缴费三种方式。   
第九条 二、(一)上门缴费:在每月25日前,缴费人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缴费申报,可通过ETS账户扣费、持银联卡刷卡缴费、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入库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划款入库;
    (二)储款扣费:申报方式为定期定额的缴费人,应在相应的银行设立“社保费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社保费的金额,主管地税机关征收部门在法定申报期内通过ETS扣款方式划缴入库;
    (三)网上缴费:缴费人在网上申报当月社保费后,可在网上自行扣缴,也可由地税部门统一扣缴入库。
第九条 二、(一)上门缴费:在每月25日前,缴费人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申报,可通过ETS账户扣费、持银联卡刷卡缴费、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入库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划款入库;
    (二)储款扣费:申报方式为定期定额的缴费人,应在相应的银行设立“社保费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社保费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定申报期内通过ETS扣款方式划缴入库;
    (三)网上缴费:缴费人在网上申报当月社保费后,可在网上自行扣缴,也可由税务部门统一扣缴入库。
第九条 三、(二)新参保单位通过ETS扣费的,缴费人应当事先与地税部门、合作银行三方签订扣费协议;
    (三)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单位每月增减变动后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的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当月缴费单位没有发生增减变动的,地税部门根据上月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九条 三、(二)新参保单位通过ETS扣费的,缴费人应当事先与税务部门、合作银行三方签订扣费协议;
    (三)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单位每月增减变动后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的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当月缴费单位没有发生增减变动的,税务部门根据上月的基数征缴社保费,并实时、准确把征收信息传递给社保部门。
第十条 一、(一)追溯补缴、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等业务
    缴费人到社保部门办理上述业务,社保部门把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缴费人凭社保部门开具的补缴清单到地税部门进行清缴。地税部门把征收到账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延后缴费
    缴费人先到社保部门确认,开具延后缴费确认书,然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及缴费办法)。
第十条 一、(一)追溯补缴、一次性补足养老或医疗差额缴费年限等业务
    缴费人到社保部门办理上述业务,社保部门把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缴费人凭社保部门开具的补缴清单到税务部门进行清缴。税务部门把征收到账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二)延后缴费
    缴费人先到社保部门确认,开具延后缴费确认书,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及缴费办法)。
第十条 三、主要业务规则
    参保起始时间向前追溯6个月内(含6个月)的,由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地税部门把征收到帐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条 三、主要业务规则
    参保起始时间向前追溯6个月内(含6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特殊补缴,由社保部门办理,并将信息实时、准确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税务部门把征收到帐的信息实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信息,为参保人记录缴费历史,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一、业务描述
    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退款是指因缴费单位或地税部门原因,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地税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的过程。(待社保、财政和地税商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 一、业务描述
    多收、错收、重收社保费退款是指因缴费单位或税务部门原因,造成已征收入库的社保费需要退库的,由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受理,社保部门退还社保费的过程。(待社保、财政和税务商议后决定)
第四部分 一、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部门代征欠费。社保局确认欠费后,通过中间数据库传递给地税局,缴费人持社保局开具的清单到主管地税部门清缴欠费。 第四部分 一、2000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社保部门负责管理,税务部门代征欠费。社保局确认欠费后,通过中间数据库传递给税务部门,缴费人持社保局开具的清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缴欠费。
第四部分 二、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地税部门负责追收。
(一)全责征收前的欠费,地税部门联同社保部门核对、确认后,通过中间数据库进行管理。数据库中所有欠费信息,必须包括缴费人的明细资料。需要清理欠费的时候,地税部门实时从中间数据库读取欠费数据进入地税信息系统征收。地税要将欠费清缴情况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二)全责征收后的欠费,在地税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部分 二、2000年1月1日后的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收。
(一)全责征收前的欠费,税务部门联同社保部门核对、确认后,通过中间数据库进行管理。数据库中所有欠费信息,必须包括缴费人的明细资料。需要清理欠费的时候,税务部门实时从中间数据库读取欠费数据进入税务信息系统征收。税务部门要将欠费清缴情况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二)全责征收后的欠费,在税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部分 三、缴费单位在申报后,如果未在缴纳期限内缴款的,地税部门要及时发出《社保费催缴通知书》,对欠费单位和参保人进行催缴。 第四部分 三、缴费单位在申报后,如果未在缴纳期限内缴款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发出《社保费催缴通知书》,对欠费单位和参保人进行催缴。
第四部分 四、缴费单位与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报地税部门审批。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部分 四、缴费单位与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报税务部门审批。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部分 五、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地税部门将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第四部分 五、经核实,参保单位无能力缴纳欠费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选择自动放弃该段缴费历史的,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将注销欠费和挂账的欠费信息及时、准确回传给社保部门。
第十二条 一、查处
   地税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稽查或查处。
第十二条 一、查处
   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的规定,负责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稽查或查处。
第十二条 二、划解
    (一)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月底,将所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于每月5日前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由地税部门负责上划养老保险费调剂金,地税部门按当月征收非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9%上划省财政厅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的征收入库期。地税部门每天定期将应征、入库数据通过接口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5日前,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三方及时对前一个月的征收数据进行对帐。对帐内容包括入库数、应征数、欠费数、在途数等。
第十二条 二、划解
    (一)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分析工作。月底,将所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于每月5日前编制有关报表报送社保、财政部门;
    (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由税务部门负责上划养老保险费调剂金,税务部门按当月征收非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9%上划省财政厅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月的征收入库期。税务部门每天定期将应征、入库数据通过接口传递给社保部门;
    (四)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每月5日前,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三方及时对前一个月的征收数据进行对帐。对帐内容包括入库数、应征数、欠费数、在途数等。
第十二条 三、扩面
    地税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指标和任务,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扩面工作的最新进度。
第十二条 三、扩面
    税务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指标和任务,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并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扩面工作的最新进度。
第十二条 四、争议处理
(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包括因缴费申报环节的错误而影响待遇支付)、征缴、追欠等发生争议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四、争议处理
(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因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包括因缴费申报环节的错误而影响待遇支付)、征缴、追欠等发生争议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五、全责征收后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清单由地税部门负责打印。开具参保证明的,缴费人持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五、全责征收后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清单由税务部门负责打印。开具参保证明的,缴费人持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六、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地税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地税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地税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六、数据接收确认
(1)每个工作日社保部门对税务部门传送的数据进行校验,校验后的数据返回税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2)每月月底,社保部门汇总接收数据后报送税务部门核对,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地税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地税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地税部门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七、资料归档
所有的申报资料(含附加资料)、核定表(税务信息系统暂不支持,申请省局开发)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或参保人、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存档。在税务部门申报的资料按参保单位编码顺序,装订整齐后送社保部门存档,每月一次;网报申报资料每月一次送社保部门存档。
第六部分 二、本操作规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二、本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0年11月5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除顺德区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营造公平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4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2011年9月1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5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2014年2月25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工作由市、区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市、区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定期将减免审批情况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工作由市、区税务局承担。
二、市、区实行分级审批办法: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区税务局负责审批。
每户纳税人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各区税务局应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定期将减免审批情况报送市税务局备案。
6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2014年2月25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提升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决定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办理非住宅类存量房纳税申报时,无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包括各种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确认以房抵债和析产等行为)所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的计算机评估。对申报交易价格低于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形成的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评估值确定计税价格。
三、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复评工作的持有国家和省住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可在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fs.gdltax.gov.cn。
为提升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我市税务机关决定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我市办理非住宅类存量房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存量房交易(包括各种类型存量房买卖、赠与、交换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确认以房抵债和析产等行为)所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的计算机评估。对申报交易价格低于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形成的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评估值确定计税价格。
三、参与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复评工作的持有国家和省住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佛山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fs.gd-n-tax.gov.cn/)查询。
备注:附件3中所列文件在区以下(含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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