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11]6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8-10
摘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11]67号         2011-08-1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附件下载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简化申报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管辖的各类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九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条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第十一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当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专项申报,也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对需要现场取证的损失,及时通知地税机关进行清理确认,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提出专项申报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 在我省境内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二级分支机构(含二级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管理。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地税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应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转报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的结论逐级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企业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专项申报管理原则上应采取统一受理、分级管理的办法。分为申报申请、申请受理两个阶段实施。地税机关对属于专项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申报的申请报告,应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金额较大的专项申报损失的审核应由市、县地税机关负责,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专项申报时,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会计处理凭证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专项申报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需要交上级地税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签署意见,连同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及时报送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在安徽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分户录入相关内容,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对资料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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