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营改增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的具体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截止到目前,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形: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2)提供建筑服务; (3)提供租赁服务。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180天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 (1)未按期认证或查询; (2)未按期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 ①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②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③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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