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7
摘要:纳税人遭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免征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收入库部分税款予以抵减2015年税款或退税。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南

  目 录

  一、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2.个体工商户税收扶持政策

  3.车船税扶持政策

  4.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5.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6.契税扶持政策

  7.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8.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政策

  9.鼓励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政策

  10.发票损毁、遗失的特殊规定

  11.延期缴纳税款的扶持政策

  12.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扶持政策

  二、灾后重建服务举措

  1.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2.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

  3.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服务

  4.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5.合法权益维护服务

  6.社会化协税服务

  一、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纳税人遭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免征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收入库部分税款予以抵减2015年税款或退税。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3)房产证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其中沿街受淹店面房退税还应提供:(1)退税申请审批表;(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3)银行账号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时限:2015年4月底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59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扶持政策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因受灾无法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停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申请的,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将纳税人视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自动恢复对纳税人的正常税收征管。

  受理时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096

  (三)车船税扶持政策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遭受洪水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2014年8月份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2)车船税完税凭证;(3)车辆报废或灭失证明;(4)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正常登记的纳税人可免于提供);(5)个人提供银行账号,企业提供开户许可证。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0 2669291

  (四)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因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6.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投资的原始凭证

  (2)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3)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受理时限: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2015年5月31日前),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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