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处江苏,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日用品的生产和零售,自成立以来一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战略的需要,该公司自2010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2010年1月,该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新建一栋房产用作仓库;2010年6月购进一栋新建的写字楼;2010年8月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栋房产用作产品的包装车间,公司全部房产均为自用。对于A公司而言,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呢? 房产税的计缴方式 房产计税余值的界定 不同会计制度下房产计税余值的确定 A公司自2010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显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原则上是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单独核算的,房产原值通常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A公司2010年委托建造的仓库和购进的写字楼,应将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当然,如果A公司对于外购写字楼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应当全部作为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A公司2010年8月融资租入的包装车间应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由于该公司已经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在此基础上,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房产原值减除30%之后即可得到房产计税余值并计算缴纳房产税。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对房产计税余值的影响 此外,A公司还应注意新增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的规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仓库,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购置的写字楼,应自写字楼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包装车间,应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在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余值的确定是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执行的既有企业会计准则,也有企业会计制度,而不同的会计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差异,导致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亦不相同。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采取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还要注意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对房产税计税余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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