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17
摘要:各地要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从事此项工作,每两人为一组,一人负责盖章,一人负责逐份逐本审查核验,对改版的发票要登记造册,重新填单装箱,并在有关单、册上签名盖章,最后由一名总负责人验收签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        1995-07-17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速转所属,遵照执行。

  一、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之一。各级必须充分认识到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以下简称改版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要成立由主管领导挂帅的改版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慎密可行的改版工作计划,加强对改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改版工作的安全顺利完成。在改版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问题的,要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原则上也不得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此类纳税人领购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在8月底前收缴。收缴后对整本尚未用完的采用剪角方法核销,并按有关规定保存,收缴的空白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改版工作的要求,统一更改为万元票后返还原领购单位继续使用。

  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每次销售额经常在百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仍可继续使用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各地领用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需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备案。

  三、各市、地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核实本地96年底前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需用量,对超出至96年底正常需用量的库存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特别是94年版的),一律更改为万元版。

  四、各地的改版工作要选择比较安全的场所集中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工作现场的秩序和安全,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

  五、各地要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从事此项工作,每两人为一组,一人负责盖章,一人负责逐份逐本审查核验,对改版的发票要登记造册,重新填单装箱,并在有关单、册上签名盖章,最后由一名总负责人验收签字。

  六、各市地在改版工作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将适时对改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在改版过程中出现的废票,要登记造册,集中到市、地局封存,并按《山东省增值税专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缴销发票的规定办理。

  七、改版工作所需章戳按总局的规定(所列长度、宽度均含边沿在内)由县(市、区)局和市地直属分局自行刻制使用。

  八、各地要在9月5日前将改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分版位的大面额专用发票的结存、改版、收缴、作废等情况)书面报省局,改版工作要在十月底前结束,并在11月10日前将改版工作总结及《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附后报省局。

  九、各市地要根据改版后的库存量抓紧调整1996年度的用票计划,务必于七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附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