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地税发[20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1
摘要: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丹地税发[2014]30号      2014-01-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不含稽查局):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3号),2013年10月1日,丹东市内四区(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区)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养老统筹基金实行按工程造价2%定率征收。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存在各单位执行政策不尽统一,已缴费款抵扣不到位等问题。现对按工资总额已缴费款进行抵扣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查实征收审批问题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二、抵扣原则

  已缴费款抵扣是指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从按企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2%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中进行抵扣。已缴费款实行按建筑施工合同所属期抵扣原则。没有规定合同有效期的,抵扣开具发票当月申报缴纳费款。

  三、抵扣内容

  已缴费款包括向市住建委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一)已缴劳保统筹费抵扣

  企业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盖章确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开具发票时予以抵扣。

  (二)已缴税费款抵扣

  1.已缴税费款仅限于企业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费款。已缴费款按合同所属期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予以抵扣。

  2.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缴费款在2013年底前开具发票时未抵扣的可以在2014年抵扣

  3.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的当期企业养老统筹费款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

  不论是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还是按上月工资总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抵扣限额均为开具发票金额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抵扣费款为当年正常申报缴纳费款,补缴、查补费款不予抵扣。抵扣时,在原始缴费凭据上加盖抵扣专用章并注明留抵金额,全部抵扣完毕的,留抵金额填“0”。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定率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明细台账,征收时间、金额、抵扣时间、抵扣金额逐一登记,除市局规定项目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登记项目。

  四、几种特殊情况

  (一)申请开票企业同时在建数个工程的,已纳费款抵扣由企业按开票时间顺序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二)开发施工一体单位,施工方不向建设方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成本组成计税价格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三)在总公司登记地以外区域(县(市)、区)的报帐制单位或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在总机构参保人员已纳费款申请抵扣时,需提供企业职工名册、企业工资发放表及在总公司参保人员名单、缴费证明。

  (四)未参保企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按开具发票金额2%全额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五)工程实行分包、转包的,按营业税确定纳税收入原则确定缴费基数定率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分包工程先开具发票,总包工程持分包合同和分包工程发票,按扣除分包工程发票金额后余额2%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六)混合销售行为既生产又安装施工的,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工程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按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2%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生产环节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不得抵扣。

  五、各县(市)政府规定本辖区已缴统筹费款抵扣事宜的,按各县(市)政府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14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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