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2]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5
摘要:落细落实减税降费及帮扶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19号        2022-03-2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帮助解决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关键问题,加快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创业育人体系建设。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多方协同育人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推进创新创业改革示范高校和示范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提升计划。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创新创业导师培训基地。实施高校创新创业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名师工作室”,推进创新创业前沿性研究和实践应用。将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工作与教学、科研业绩等同,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允许高校创新创业教师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合法收入。在“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教学名师评选中,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教师予以优先支持。(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和项目培育。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工程。面向全省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鼓励更多校内外优秀导师深入校园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宣传,每年接受培训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0%。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大学在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领域的交流合作。每年立项支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00项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体系。整合各类高水平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建立健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与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高水平赛事联动机制。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对获奖大学生升学、评优等予以倾斜,对获奖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创新创业资源共享机制。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积极推进科研、教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资源平台向创新创业大学生开放,提供优质低价服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应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各地各部门要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群体给予相应场地租金补贴等优惠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产教融合协同发展机制。结合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主动规划、布局和调整高校学科专业,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和高校共建共享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特色学院。支持科技型、高新技术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和产业命题,开展“揭榜挂帅”的项目研究、教学和实践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服务窗口,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大学生专利保护培训课程建设。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产业行业企业中的推广应用和落地,建立与产业行业企业长效对接机制。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优秀项目给予持续跟踪和支持服务,落实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高校对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占有一定股份。(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细落实减税降费及帮扶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销售额在免税标准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累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州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设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不断提高贷款便利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保障机制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把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并细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云南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列为重要议题,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确保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把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和成果,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和学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作为高校资金分配和年末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统筹用好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基金。各高校要加快落实创新创业工作主体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实施细则,扎实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发布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创新创业相关信息。支持各州、市和高校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融资对接会。加大“云南青年创业省长奖”支持力度,大力表彰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组织好高校创业就业宣讲会和先进经验交流会,讲好云南本土创业故事,培育云南创客文化,为我省培养大批“敢闯会创”优秀创新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政策问答

  1.问题:大学生创新创业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贷款?如何申请?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要求,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可以适当提高额度,创办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额度由银行对创业项目的评估来确定。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可按程序向当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或者项目经营地县级承办部门或者经办银行申请。目前我省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7个部门承办,由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红塔银行等银行经办,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咨询当地承办单位。

  2.政策提出:“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示范课程。”问题:我省目前有哪些创新创业示范课程?这些课程可以实现跨学校共享吗?

  目前国家级及省级创新创业示范课程有:云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昆明理工大学《创新实践课》、云南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理论)》、玉溪师范学院《创业理论与实践》、楚雄师范学院《创新训练与实践》、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互联网+创业基础》、昆明文理学院《企业创业实验》等。部分课程已实现跨校共享。

  目前,由云南大学牵头建设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虚拟教研室”,以“共建共享”为原则,联合省内外高校共同开发课程。

  3.政策提出:“实施高校创新创业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问题:驻校企业家制度的优势是什么?目前实施情况如何?

  驻校企业家制度可以加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产业发展的联系,引入行业企业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创新创业专家团队,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发展。

  目前各高校通过举办讲座、论坛等形式,邀请优秀企业家进校园宣讲,分析行业形势,分享创业故事,传播企业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与企业共建共培课程、教材、案例、平台、项目、基地、人才等。结合创新创业教育,聘任优秀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建立校内外创新创业专家导师库。入库专家参与我省各类双创有关项目比赛的认定、考核、评审、辅导、咨询,以及项目投融资的对接与支持等工作。

  4.政策提出:“实施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财政奖补、推荐免费入驻省级孵化平台。”问题:进入“优秀项目库”条件和流程是什么?财政奖补力度如何?

  通过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选拔有可转化、可孵化、可落地潜质的优秀项目。获奖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大赛的相关规定获得专项经费和政策支持。

  2022年,获云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且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可获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获奖项目企业可直接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向有关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对于符合进入我省创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平台条件的,择优推荐,并享受相关免费政策。

  5.政策提出:“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问题: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包括哪些?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分别怎么操作?

  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高效便捷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通过“一网通办、一表填报、一窗领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企业登记所有业务统一整合至“一窗通”平台办理;全面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叙述式“自己填”向概括式“选条目”转变。

  相关操作方式如下:

  个体工商户智能化开办。申请人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或搜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体工商户专区”模块办理,或在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个体工商户智能化开办”小程序办理。

  企业开办流程。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模式开办企业。线上:登录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http://gsxt.ynaic.gov.cn/yct/)办理。线下:在全省各地政务服务大厅,根据实际需求办理上述企业开办事项。

  办理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6.政策提出:“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应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问题:创业大学生申请场地需要哪些条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和申请场地时,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符合自身项目发展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根据相应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的入驻要求进行申请。其中,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相关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要求必须是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的企业。

  7.政策提出:“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服务窗口,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问题: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服务窗口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大学生创办企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时,可通过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科技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申报服务、财务规划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等服务。

  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提供相关保护途径和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途径采取司法保护途径和行政保护途径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采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商标侵权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8.政策提出:“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要符合什么条件?如何申请税费扣缴?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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