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业务4个热点问题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2-12-12
摘要: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购买单用途卡,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哦。根据规定,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员工到店消费,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吗

  答:不可以哦。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的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给员工的单用途卡,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哦。收到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实际发生且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四、我们还余下一些单用途卡没发放完毕,这些卡涉及的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未发放给员工的单用途卡暂不得税前扣除,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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