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并不是文件中所说的“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费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支出。
具体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的区别详见下表: 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区别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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