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综[2022]3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07
摘要:2014年以来各年度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原则上可延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综[2022]3号        2022-02-07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2022年度我市财政票据式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

  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福建省厦门市财政票据(电子)、福建省厦门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厦门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厦门市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厦门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厦门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机打票据适用于电子票据换开时使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面要素“票据名称”细化分类为12类(见附件2),各类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二、切实做好财政票据新旧换版工作

  2014年以来各年度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原则上可延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换版工作,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用票单位应按照“核旧领新”的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旧版票据,并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销毁手续。

  三、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用票单位应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能够通过短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缴款人。缴款人、报销单位可登录“厦门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票据真伪信息。报销单位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或纸质文件打印件入账,凭纸质打印件入账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票据,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之间的检索关系。报销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范同一票据重复报销的风险。

  四、推动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应用

  来源合法、真实的财政电子票据属于电子会计凭证。同时满足《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点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五、加强政策落实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全面推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在推广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0592-5397716。

  附件:

  1.厦门市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

  2.2022年度《福建省厦门市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据名称”细化分类及票据代码一览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2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