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2011]6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5-30
摘要: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市政府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办[2011]66号      2011-5-30

  税屋提示——依据茂府办[2013]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自2013年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的指导意见》(粤中小企〔2010〕50号)和《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实施意见》(茂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茂名市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认定、奖励与管理工作。

  (二)已上市企业的核定奖励。

  (三)县(市、区)政府企业上市工作的核定奖励。

  第二章 上市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对茂名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通过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到2015年,全市上市企业达7家以上,其中茂南区1家,茂港区1家,信宜市1家,高州市1家,化州市1家,电白县1家,市直1至2家。

  第五条 按照“储备、培训、辅导、报审、上市”的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作思路,选择一批素质优良、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进入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予以重点跟踪、扶持、服务和指导。

  2011年建立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与省上市后备资源库联网,使我市上市后备资源始终保持10家以上的储备。

  对进入资源库的企业应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档案,掌握企业资料并跟踪及时更新。对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企业,及时予以更换;符合条件而未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及时递补。

  第六条 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上市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以“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多方参与、构建体系”为原则,逐步建立各类优质服务机构和专家库。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及专家的优势,构建我市企业上市培育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后备企业和优质服务机构、专家搭建高效的沟通对接平台。

  (二)大力开展企业上市融资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每年组织20家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和重点培育企业的资本运作人才,进行上市融资知识普及性和重点培训,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上市工作。

  (三)按照“一企一策”个性化培育方式,实行分类指导,梯度培育;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上市融资;各类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上市前的融资服务。举办企业股权融资论坛暨项目对接会,为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提供平台。

  第三章 后备上市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茂名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茂名市内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市直企业直接报市中小企业局进行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纳税大户、高新技术企业、50强民营企业,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应当优先推荐。

  第八条 茂名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茂名市内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石油化工、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四)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3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六)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七)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属于市直企业的,直接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资格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提出确认后备上市企业资格的书面申请。

  (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后备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

  (三)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对符合后备上市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放“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并纳入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十条 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认定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一)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茂名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情况。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五)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的复印件。

  (六)经审核认定的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七)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八)证明企业符合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九)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后备上市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获得“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并纳入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和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企业上市后,在资本市场再次发行新股,新股成功上市,融资项目投入市内的,一次性再给予1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异地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给予奖励或再扶持。

  第十三条 享受上述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上市企业,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的程序

  (一)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受理后,会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4、“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证书”复印件。

  5、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股份制改造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组织形式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

  2、茂名市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5、企业已支付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书的复印件。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验收无异议承诺函的复印件。

  8、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正式上市后申请奖励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上市企业奖励申请。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茂名市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上市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四)已上市企业申请再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上市企业再奖励申请。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茂名市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企业再次发行新股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二)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市金融工作局对纳入我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取消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牵头制定扶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申请办理的各项手续,各部门应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企业上市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县(市、区)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市政府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上市△奖励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茂名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茂名市支队,中央、省驻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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