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费[2017]104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6
摘要:鉴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即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7]104号      2017-7-6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即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近期,国家和省两级先后出台一系列涉企减负政策,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7月6日

  附件下载: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