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8]121号文:“资本弱化”防范规定

来源:安徽地税网 作者:安徽地税网 人气: 时间:2008-12-02
摘要: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4.准备资料
  对于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利息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资本弱化调整,企业应对照规定着手资料准备。

  5.规范外债登记
  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之外支付的利息支出,一方面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其借款受到外债管理规定的管制,企业应注意外债申报。

  6.执行时间和追溯调整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从行为规范上来讲,法的生效时间是这样的:(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但对于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纳税调整,可以向以前纳税年度追溯,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1号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文件的执行时间,笔者认为对2008年1月1日后发生对关联企业利息支出调整适用新规定,对于以前的利息支出是否受追溯调整还有待后续文件明确。

  四、防范资本弱化执行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前面我们讨论的是,企业一定的投资额下,安排股本和债务的合理比例,通过利息这一支出的形式,进行利益转换,已达到避税的目的。

  实践中我们经常还看到这样的案例,即如果按照方案三的情形下,甲企业注册资本50万,从乙企业借款150万用于日常经营,借款利率5%:
  按照前述规定,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即(150-50×2)×5%=2.5万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甲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借款利息支出150××5%=7.5万允许税前扣除。

  继续检查甲企业有一关联丙企业,如果发现以下情况,相关利息支出如何调整呢?
  【情况一】甲企业其他应收年末余额150万元,检查账簿为暂借丙企业款,账期12个月,当年无利息收入。

  【情况二】审核甲企业当年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00万元,吸收投资现金净流入50万元,吸收债权性投资净流入142.5万元(150-7.5),净现金流入292.5万元,检查甲企业年末应收丙企业150万元,账龄为12个月,企业赊账期一般认定为3个月。

  【情况三:审核甲企业当年现金流量表,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00万元,吸收投资现金净流入50万元,吸收债权性投资净流入142.5万元(150-7.5),净现金流入292.5万元,检查甲企业年末预付丙企业货款150万元,账龄12个月,企业常规为预付后3个月收货并结算货款。

  对于上述情况,一般认定为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不予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7.5万元;但此时对应资本弱化又该如何调整呢?

未考虑流转税的影响
  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如香港对香港企业来自于地区外所得免征所得税,【假设2】如果乙企业设立在香港,其避税效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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