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6]2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5
摘要: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上述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收入所属时间)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6]20号      2016-02-15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现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上述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收入所属时间)执行。

  邹胜点评——

  对此,元素说税已在1月25日《房地产预征率那些事儿》展开了评论,元素在文章中表示: 由于预征率的调整权利被授权给了地方税务机关,这几乎成了一个被地方财政想揉圆就揉圆、想搓扁就搓扁的面团。今天,财政收入不够了就提高;明天,要救市就降低。不同时期开发的纳税人当然有想法了,凭什么?!不过,从现实角度来讲,确确实实现在的纳税人受惠了。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故事:海水退潮后,大量的鱼被搁浅在海滩上。一个小男孩见状,开始拾起鱼一条一条地往海里扔。一个路过的人不理解:“这么多鱼,你救得过来吗?”小男孩一边救鱼一边回答说:“这条鱼在乎!”随即又将一条鱼扔回了大海。

  (二)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邹胜点评——

  虽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学校建设用地,如果确实移交了,这种用地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符合免税的条件(元素认为其不属于不征税范围)。然而在交付使用前,并不能完全确定无偿移交的必然性,仅以“规划”论,规划难道不能变更?所以,这条规定至少还应该有个兜底条款,就是如果实际与规划出现出入时怎么解决的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待售开发房产、车库,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邹胜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早已明确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此条规定并非一条新创的优惠政策。相反,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这一条件,属于政策口径收窄。

  (四)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邹胜点评——

  公然违背《房产税暂行条例》确立的分类计税原则,给予企业可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然而这也必然为后期税企争议和审计追责埋下伏笔。如果按租金缴比原值缴高,企业选择按原值缴OK吗?

  (五)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邹胜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相比这下,总局51号公告明显严谨不少。重庆的行文虽然简洁,但元素总觉得怪怪的,似乎能读出其他意思。

  (六)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邹胜点评——

  亮点!公然击穿了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等批复的适用性。无论是否100%,无论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主要为房产土地,全!部!不!穿!透!!!这是整个文件元素最为认同的一条,为重庆地税的勇气点赞!为重庆的企业高兴!

  (七)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市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邹胜点评——无亮点。

  (八)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邹胜点评——

  如果要满足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必须具备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这与文件中仅“出现资金困难”的提法还是不同,如果按照征管法等的要求,可能扶持力度不大;但如果超越征管法,税务机关风险较大。为重庆地税基层税务人员捏把汗。

  同时,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文直接规定延期三个月。

  二、抓好贯彻落实的相关要求

  (一)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义重大,各区县局务必要深刻领会和准备把握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依法依规简化办税程序,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局应根据税收征管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效应的评估分析,进一步优化完善贯彻措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5日

  邹胜点评——虽然有吐槽,虽然有部分不认同。但元素仍然要为重庆市政府、地税局点一个大大的赞,因为,相比其他地区的懒政、不作为,敢于尝试和表态,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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