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2号——存货监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3
摘要: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2号——存货监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2号       2014-06-13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审计风险提示第2号——存货监盘

  风险提示1: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监盘时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在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存货盘点工作,这表明管理层混淆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将极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从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

  风险提示2: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不信赖与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仍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以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应当实施的程序,包括: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拟不信赖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仍然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情况。

  风险提示3: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存货监盘工作时预先选取测试样本的考虑与注意事项。

  答:在实务中,被审计单位可能在盘点工作开始前未完成结账工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盘点日的存货明细账记录,从而给选取测试样本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保证实施监盘程序的效果并提高工作效率,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计划存货监盘工作时获取被审计单位最近一期的存货明细清单(如11月30日的存货明细清单),并结合以前年度的监盘经验、本年度预审工作时获取的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等信息,从最近一期的存货明细清单中选取拟进行抽盘的样本。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不应被被审计单位事先预见。

  风险提示4:在执行抽盘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执行双向的测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以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 7段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抽盘时,通常需要执行双向的测试,即:

  (一)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

  (二)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检查至存货盘点记录。

  在进行了上述两个方向的测试后,注册会计师可以就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获取审计证据,即存货盘点记录是否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盘点日的存货情况。

  在后续对期末存货记录(如存货明细账)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通过将期末存货记录与存货盘点记录进行双向核对,可以就存货的“存在”和“完整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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